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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死亡其配偶是否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摘要】:正【案情】2011年1月16日,陈某顺由陈某某及其妻子陈某木担保向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双方签订了联保借款合同,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1年6月18日陈某某溺水身亡。借款期限届满后,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次催讨,陈某顺均未归还借款。2012年5月21日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顺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陈某某夫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陈某顺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陈某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