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贪污罪 >

贪污罪无罪辩护词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贪污罪无罪辩护词 (2011-08-14 15:12:52)

标签: 刑事案件 免费咨询电话: 13662015055 分类: 精彩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行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翟某某亲属之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及参加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翟某某犯贪污罪持有异议,并认为起诉书指控其犯贪污罪实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根据本案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一、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七:

1.被告人翟某某是否“伙同”被告人孙某某贪污涉案款项,即二被告人是否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被告人孙某某是否应当报销医药费?

3.被告人翟某某能否用所代收职工养老保险费用报销医药费?

4.被告人翟某某缘何在被告人孙彬成没有提供医药费票据的情况下给其报销药费?

5.虚假医药费票据究竟系何人伪造?

6.被告人翟某某是否曾让被告人孙某某签空白运什单?

7.被告人翟某某是否贪污涉案款项?

    解决了上述焦点问题,被告人翟某某之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的问题亦便迎刃而解。为了厘清案件事实,辩护人将根据控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一一阐释上述焦点问题,以供合议庭对翟某某之行为评议时予以参考。

(一)被告人翟某某是否“伙同”被告人孙某某贪污涉案款项,即二被告人是否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

    根据起诉书指控,本案显系共同犯罪,既为共同犯罪,二被告人之间必然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二被告人之间必然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必然为实施犯罪行为进行预谋、分工。然被告人翟某某、孙某某的供述表明二被告人从未就贪污涉案款项进行预谋、分工,且二被告人的供述在何人伪造票据及是否获赃等方面存在巨大矛盾,显现二人之间就贪污涉案款项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被告人孙某某是否应当报销医药费?

    根据二被告人供述,本案由被告人孙某某报销医药费而起,故被告人孙某某是否应当报销医药费是认定被告人翟某某是否具有贪污罪的关键。通过分析本案证据材料,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应当从天津厂报销医药费。

1、被告人孙某某与天津市厂终止劳动关系前尚有未报销的医药费。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有应当报销的医药费未予报销。

    辩护人详尽分析、研究了被告人孙某某的所有供述,注意到其多次供述:“我从一九八几年到九几年的五六年时间内,有过两次骨折,先后从总医院、骨科医院、长征医院、一附属医院看过病,还有一些其他病,一共积累了叁万多元的医药费”( 06.12.12),而被告人孙某某于1998519日与天津市厂签订离岗挂编协议书,并于2004531日终止劳动关系。可见被告人孙某某在与天津市厂终止劳动关系时,尚有医药费未予报销。

2.证人朱某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尚有医药费未报。

    证人朱某系被告人孙某某的妻子,其于06.12.13证实:“这些年他(孙某某)一直不好,总去医院。”、“孙某某有病有医药费单据吗?有过,现在都找不着了。”、“这些票据从厂报销过吗?没报过,鄢伟我记得还有一些托儿费的票在里面也没报销。”

2、按照厂的相关政策,应当为被告人孙某某报销其在终止劳动关系前的医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