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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贩贩毒百斤被判死刑 辩护称警方取证行为非法
贩毒团伙贩卖近100公斤毒品被一锅端,主犯不服一审死刑判决提出上诉
辩护律师马军:警方存在非法收集证据行为,不能作为死刑案件定案依据
一个贩毒团伙从境外买来近100公斤毒品,准备从西双版纳运往成都贩卖,途中被普洱警方查获。主犯一审被判处死刑后提出上诉,他的辩护律师马军提出: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存在非法收集证据行为,而办理死刑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当排除。5月1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时,省高院首次尝试采用排除非法证据审案模式,并当庭排除了10份非法证据。
两名办案民警出庭接受控辩双方提问,省高院、省检察院组织全省200多法官、检察官到庭旁听。
庭审结束后,本案的审判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省高院首次采取排除非法证据审案,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冤假错案。法庭采用排除非法证据开庭审案是首案,省高院将在以后的死刑案件中,逐步推广。”
一名检察官说:“法庭采用排除非法证据审案,这是司法的进步,通过庭审,目的就是为了发现问题,以便检察机关在以后工作中监督侦查机关。”
情妇交代 夏启安是贩毒总指挥
2009年8月底,一个贩毒团伙准备将近100公斤毒品从西双版纳运往成都,普洱市禁毒支队民警得到线索后,设卡堵截。同年10月1日,民警将贩毒团伙成员之一岩依罗养抓获,并从其驾驶的车上查获毒资323万多元。接下来,警方先后抓获了另外5名贩毒人员,在他们的租住处查获毒品近100公斤。
这个贩毒团伙中,一个叫玉罕丽的女子成为关键人物。她说:“这个贩毒计划是我的情人夏启安一手策划的,他(夏启安)在成都坐镇遥控指挥。”
同年10月12日,普洱警方赶赴成都,将夏启安抓获,并从夏启安的一辆轿车上查获现金1000多万元、军用手枪一支、子弹两发。后来,警方一共扣押了夏启安2000多万元现金,还查封了他在成都买的数辆高级轿车和多处房产。
夏启安被警方抓获后,矢口否认自己是这个贩毒团伙中的总指挥。夏启安说:“我到过西双版纳,让我小儿子小陆(未成年人,化名)带100万元现金去西双版纳,是为了在那里投资开砖厂。”
但玉罕丽却向警方全盘供述了夏启安是整个贩毒计划的总指挥,所有的毒资都是由夏启安出的,是他找人从缅甸买来毒品,准备从西双版纳运输到成都贩卖。而且,夏启安还让他的小儿子小陆送100万元毒资到景洪,结果被警方抓获。
一审判决 主犯夏启安被判死刑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夏启安、玉罕丽等7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夏启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玉罕丽等4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夏启安的小儿子小陆有期徒刑两年,处罚金30万元。
一审宣判后,夏启安等人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他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的罪名不成立,请求省高院宣告他无罪。
今年5月13日,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马军为夏启安作无罪辩护,同时对警方收集的证据提出了诸多疑问。
律师观点 非法证据应排除
马军指出:2009年10月13日,夏启安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夏启安才被送到普洱市看守所,第二天又将夏启安转到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看守所,1周后提押出看守所到普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关押8天。
马军说:根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23条的规定,因侦查工作需要,提人犯出看守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的,才可以被提解,不符合上述两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出人犯。公安机关本来应该在看守所审讯夏启安的,但却把夏启安提出看守所,提到公安禁毒支队审讯,公安机关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非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当排除。
公诉人反驳:公安机关将夏启安提出羁押场所进行审讯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在羁押被告人时,不能变更羁押场所;变更羁押场所,是为了防止串供,同时是方便审讯才变更羁押场所,并不违反法定程序。
当庭决定 排除10份非法证据
马军说:普洱市公安机关在讯问夏启安时,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连续7天不让夏启安睡觉,民警车轮般连续审讯夏启安。把笔录事先写好后,直接让夏启安签字。夏启安在普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作的口供,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如果要证明这些口供是真实的话,请检方出具作笔录时同步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