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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罪的辩护词

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罪的辩护词

来源:  作者:  日期:10-03-26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涉嫌抢劫罪一案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经过先前的了解和今天的庭审,对案件有了比较客观的了解。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首先,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抢劫罪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能充分考虑以下法定和酌定情节。

  一、 被告人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1、被告人在本案中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起诉书认定,本案中被告人虽参与了三次作案,但每次作案,无论犯意的提出,还是具体实施、包括分赃、销赃,均不是他;被告人在作案过程中做什么事,自己不能决定,均由其他被告人指使,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被告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 被告人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1、本案中被告人参与作案手法简洁,在第二、第三起抢劫案中,他虽手持凶器,但未伤人,人身攻击性不强,同时,被告人参与抢劫的金额共计1000余元,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其次,被告人参与抢劫的目的,只是想获得一些零用钱,满足个人的虚荣心,其主观恶性较小。

  2、被告人在实施了第三起抢劫后,已经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决定不再抢劫,事实上,此后他确实再没有实施抢劫犯罪。

  3、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充分考虑与采纳。

  4、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除其自身主观因素外,我们的家庭、学校乃至整个社会都有着一定的责任。如果家庭能够多给他们一点关心、爱护,学校能够多注意一下青少年的心理、动态,我们的社会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不会那么缺位,或许,今天被告人不会站在被告席上。我们在对未成年犯罪进行审判时,也不能忘记社会职责的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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