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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新闻中案件报道的几个原则

法制新闻中案件报道的几个原则 (2009-12-17 13:47:13)

标签: 法律 姐妹俩 原告律师 辛普生 观光园

二、法制新闻中案件报道的几个原则

目前新闻界和法律界主要有三种主张:一是立案说,即案件一旦立案就可以报道;二是结案说,即案件办理完结以后才允许采访报道;三是文责自负说,即在法院宣判前,新闻机构可以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三种主张都没有得到官方的认可,在实际操作中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那么,法制新闻在案件报道方面应当把握一些什么原则呢?综合专家意见和报社的操作情况大约有以下10条:

 

1、要选择典型案例。

社会上每天都可能发生许多案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进行报道,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进行报道,报什么,不报什么,作为媒体都存在一个选择的问题,只有那些具有典型意义和新闻价值的案例才有必要向社会披露和向大众传播;

对于检察机关的典型案例来说,就是要选择那些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社会大众具有较高关注度,能够起到普法、释法、传播法治理念作用的典型案例。

流浪汉被撞身亡,检察院建议并支持民政部门为死者主张权利

“无名氏”获赔6.2万元

时间:2006年11月13日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近日,在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法院的主持下,交通肇事司机卢某及肇事车主某砂石厂与宜昌市救助管理站达成调解协议,肇事司机卢某、砂石厂分别支付事故死亡者“无名氏”赔偿款2万元、4.2万元,该款在5年内由救助管理站专户保管,如查明死者身份,将全额支付死者亲属。如5年内无法查明死者身份,该款将作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今年6月6日晚8时许,宜昌市伍家岗区白沙路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卢某驾驶某砂石厂的自卸货车将正在横过道路的流浪汉当场撞死。卢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立案侦查。该流浪汉死亡后,尸体一直无人认领。

伍家岗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审查认为,虽然无法查明无名流浪汉的身份及直系亲属,但其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9月19日,该院向宜昌市民政局正式发出检察建议书认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这种救助是法定救助,因此民政局应安排该市救助管理站为无名流浪死者主张权利,提起公益诉讼。

该市民政局采纳了检察建议,由宜昌市救助管理站以原告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卢某、砂石厂赔偿无名流浪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8万余元,财产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保险额1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采访札记:

无名流浪者遭遇车祸死亡,怎样才能实现其获得赔偿的权利?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检察院就这起交通肇事案件发出检察建议,由该市救助管理站提起公益诉讼为无名流浪死者主张权利,并使其最终获得赔偿,就是一种很好的探索。

虽然这种做法目前“于法无据”,但同时也是“法无禁止”。既然交通肇事者负主要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暂时找不到无名流浪者的近亲属,但法律不应认定其没有近亲属,其索赔权利也应存在。在这种情况下,由社会团体或者相应社会救助组织代为主张权利,是一种较好的选择,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类似的案例在各地发生较多,为规范起见,还是应该推动完善相关的立法,以保护无名流浪者的合法权利。

2、报道案例要注意导向性。

同是一个案子,切入的角度不同、报道的思路不同、采访的重点不同、写作的方法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社会效果;比如,美国记者对于一起小抢劫案的报道:

星期五夜间一名蒙面人闯进吉普逊酒店,并抢去1056美元。抢劫后,他逃进一小巷。当时的店员是罗勃脱·辛普生,42岁,家住第四街206号。据他说,大约在7点35分,一个戴红色滑雪面罩的男子进入酒店,并命令他把钱柜里的钱都拿出来,放在一个纸口袋里。辛普生不得不服从,但他趁机偷按了柜台下的报警按钮。这名强盗随后把辛普生关入店铺后面的一间储藏室里。

警察局接到报警后,即去酒店。他们看见强盗向南逃去,拐进一小巷后失踪。

据辛普生说,钱柜里装有1056美元,此强盗的身高约为5.1英尺,他的右手拇指缠有纱布,身穿蓝色紧身裤、黑色皮上衣。

警察尚未发现嫌疑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