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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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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鲲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娟美丽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庭前我们认真调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娟美丽抢劫罪的定性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娟美丽不构成抢劫罪,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王娟美丽不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王娟美丽的行为并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不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要件及主客观要件的一致性。理由如下:

    (一)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抢劫财物的故意。

由此可见,被告人至始至终不具有主动非法占有劫取财物的主观故意,被告人根本不具备抢劫罪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二)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并未围绕非法侵占财物的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的人身强制。

因此,被告人并未为非法占有劫取被害人的财物而实施即时性的暴力胁迫行为,因而不符合抢劫罪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伤害行为不具有连续性,拽被害人上车,应该认为伤害行为已经结束、完成。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完全不符合抢劫罪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而且二者之间亦不具有连续性。因此,公诉机关抢劫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三)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证人牟博文、张守波的证言、李飞供述相互矛盾不足以采信。证人之间的证言不能互相印证,且证人自己的证词不能自圆其说,互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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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牟博文听到王娟美丽说:“把他钱拿出来”,提出要抢那个男的钱,是不可信的,一是牟博文喝酒了不能开车,自己坐在车里什么位置都说不清楚,二是被告人李飞叫牟博文帮忙找东西当车牌时,王娟美丽才跟受害人讲的话,李飞没有喝酒,没有听到“把他钱拿出来”这句话,牟博文喝了酒听到了,可能性不大。

(四)本案其他事实情节也应充分考虑。

    1、被害人费力当日也喝过酒,当时的情景不一定能够记清。

2、被告人王娟美丽的行为没有给受害人造成更大的伤害,受害人的钱物已全部返还。

3、在车上发现打错人了,受害人也应知道这一事实,李飞打电话了,也就是说受害人知道打错人了,就应该预料到不会再打他了,被告人等四人知道打错了,也不会再打他了。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辽宁鲲城律师事务所

高太领、邵颖律师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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