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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丹、徐豹勋、刘文、夏泳珠犯绑架罪上诉一案(2)
宋丹、徐豹勋、刘文、夏泳珠犯绑架罪上诉一案(2)
来源: 日期:2011-03-15
徐豹勋上诉提出,他没有与宋丹预谋杀人,而是受宋丹指使犯罪的,杀人也是在宋丹的一再催促下实施的;勒被害人的颈是他与刘文共同完成的,刘还在被害人未死的情况下补了刀,补刀不是他指使的,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从轻判处。其辩护人辩称,案件是宋丹一手策划的,徐豹勋是受宋的指使将被害人杀死,其地位、作用小于宋丹,应认定为从犯;徐豹勋无前科,犯罪动机也很单纯,可酌情从轻处罚,请求二审法院比照宋丹对其从轻处罚。
刘文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的致命伤不是刘文所致,刘文是受徐豹勋邀集参与作案,宋、徐商议杀死被害人他并不知情,应认定为从犯;刘文犯罪时未满18岁,指认了现场,认罪态度较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夏泳珠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死亡不是夏泳珠造成的,他是应邀参与作案,决定杀害被害人其并不知情,是从犯,犯罪时又未满18岁,认罪态度较好,原判对其处刑11年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宋丹与被害人张家亮通过上网相识后,宋对张未兑现借钱、买衣服的承诺心生怨恨,遂产生报复张的歹念。2004年11月21日经与上诉人徐豹勋商议,决定由宋当天去九江将张家亮骗来瑞昌,由徐找人勒索张的钱财。徐即找原审被告人刘文、夏泳珠入伙。2004年11月22日上午,当宋丹按约定将张家亮骗来后,徐豹勋即假冒宋的前男友逼张出钱了结,后四人又将张带到瑞昌市人民厂后面的山上。徐豹勋等人逼张打电话向家里及工作单位要钱,并劫取张身上二、三十元钱和一张银行卡。因张家亮要钱未果,宋丹、徐豹勋认为张的亲属可能报了警,经商量决定杀死张。当天下午,四人将张家亮带到瑞昌市洪下乡张家铺村彭家的后山上,徐豹勋先用绳子勒张的颈,刘文随后持刀砍、割张的腰部和颈部,夏泳珠按住张的脚,宋丹则站在不远处。徐豹勋、刘文、夏泳珠见张家亮已死,即将其尸体推到茅草丛中隐藏,并将其皮带解下由徐豹勋据为已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和广证实,2004年11月21日晚7时许,他儿子张家亮带个女孩和他妹妹一起回家,其子告诉说女孩的父母要见他,第二天要到瑞昌去。当晚,儿子与女孩睡在他家楼上的一间房里。第二天下午6时许,他回到家便听说儿子被人绑架,向家里要钱救命。这个女孩姓宋,来过他家二次。张和广的辨认照片笔录证实,他儿子带回家的女孩就是宋丹。
2、证人张晓芬证实,2004年11月22日11时30分许,她在福建接到其弟张家亮用一号码为13340125058的手机打来的电话,说他在瑞昌被绑架了,叫其寄3000元钱救命,她回答一下子哪有这么多钱,电话就挂了。她又打过去与弟弟讲了几句,对方一个男子用瑞昌话说:你不寄钱过来,就见不着你弟弟了。接着就挂断了电话,随后她将此事打电话告诉了姑姑张美凤。
3、证人张美凤证实,2004年11月22日上午,她接到侄女张晓芬的电话说,张家亮在瑞昌被人绑架了,要送钱才能放人。后她按侄女提供的电话号码 13340125058打过去,与一个男子和张家亮通了话,那男子说她侄子抢了他的女朋友,要送3000元才放人。绑架者说瑞昌本地话。第二次她用哥哥家的电话打给对方,说她已到瑞昌,对方不信就关了机。她当晚就报案了。她听哥哥讲,张家亮交了个瑞昌的女朋友,认识有三个月左右,女孩姓宋。21日晚她还在哥哥家见过那女孩,22日上午8时许,女孩带张家亮到瑞昌见她的父母。
4、证人胡建平证实,2004年11月22日11时17分,在他公司做事的张家亮用号码为13340125058的手机打来电话,说有人绑架了他,要其汇 1000元钱给他,还告诉了银行卡号。下午4 时许,一个男子用13341025058的手机给其打电话,他听出不是张的声音就说叫张接,对方就挂掉了。不久,张的姐姐打电话告诉他,张家亮被绑架了,已叫家里人报警。
5、证人徐媛证实,2004年11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宋丹告诉她,因九江市的男网友讲给200元,宋去拿没拿到很气愤,宋丹就与徐豹勋商量准备把九江网友骗到瑞昌来,再敲他3000元,宋当天下午就去九江了。第二天她打电话给徐豹勋,徐很急的样子说:我有事,我有事,出了事。中午再打时徐把她骂了一通。过了几天她上网时发现宋和徐,IP地址显示在广东省东莞市,宋、徐也承认在东莞,她们还用视频聊了一下,她见二人都穿着短袖衣。
6、证人高奉宝的陈述及辨认照片笔录证实,案发当天下午6时许,他接到徐豹勋的电话后,与朋友丁坚一起开车到洪下乡接徐豹勋等三男一女回瑞昌市区。后他安排徐豹勋和一个女的到广东省东莞市他的朋友处。经辨认确认男的是徐豹勋,女的是宋丹。证人丁坚的陈述也证实,其随高奉宝开车到洪下乡接了三个男孩、一个女孩。
7、证人徐维仑的陈述及其辨认照片笔录证实,2004年11月22日晚8时许,徐豹勋打电话叫他到徐租的房子里,他到时见徐豹勋、宋丹、刘文、夏泳珠在场,东西都已打了包,徐对他说瑞昌呆不下去了,出了事。徐还用一件衣服包着一把砍刀和一根钢管叫他藏好,还叫他处理剩下的东西。他就叫徐等四人当晚到他家住,在他家见徐拿出一条牛仔裤的膝盖处有一大块血迹,后徐拿去洗了,夏泳珠的手上有血迹未洗干净。之后,徐豹勋、刘文、夏泳珠对他讲了,他们合伙把张家亮骗到瑞昌,又把张杀了的事。徐还详细讲了事情的整个过程,第三天徐等四人才走,讲去广东,徐走时还叮嘱藏好作案工具,他就把东西藏在自己的床头柜内。5、 6天后他在网上遇见徐豹勋和宋丹,还用视频聊了。那天他还在瑞昌见到刘文、夏泳珠往459厂自己家走。12月4日晚8时许,在网上又遇到刘、夏,他们的 IP地址显示在湖北省武穴市。
8、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徐维仑家搜查扣押了白色钢管一根、砍刀一把(外有黑色刀套)。
9、扣押物品清单和证人张和广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从徐豹勋处扣押的一根皮带头黄黑相间,有英文PLAY BOY字样的皮带,是被害人张家亮所有;龙卡一张、手机一部。一审庭审出示,徐豹勋承认龙卡是他以邓喜胜的身份证,2004年11月22日在瑞昌办的。
10、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摄影照片证实,公安人员在刘文的指认下找到作案现场,现场位于瑞昌市洪下乡张家铺村彭家组后背山狗脚湾,在茅草丛中发现被害人张家亮尸体,尸体已经被害人家属确认。
11、法医尸检报告证实,死者张家亮颈部有一勒痕,背部右侧腰上和颈部有单刃锐器形成的创口,颈部创口系死后切割所形成。结论:死者张家亮系被他人用绳索勒颈致窒息而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