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挪用公款罪 >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一、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还有主管、经手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
二、犯罪客体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是国家专款专用的财物管理制度,而挪用公款罪不仅侵犯了国家财物管理制度,而且还侵犯了公务员的廉洁性。
三、行为对象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用公款罪挪用的是公款,不仅包括上述款物而且还包括国库卷、股票、债券、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以及单位的办公经费等公款。挪用非上述七种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四、客观方面成立犯罪的条件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财经制度,改变特定款物的用途的行为;如果是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则构成挪用公款罪或挪用资金罪。
因此,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有区别就在于挪用归谁用?挪用公款罪是挪用归“个人”使用,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用于“个人”以外的他用,即没有专款专用。二罪的区别并不是犯罪对象是否是特定款物。
例如,1998年抗洪期间,某县县长李某决定将上级发放的用于救灾的200万元用来修建政府招待所,李某另外又将15万元救灾款借给高某用于囤积救灾物资。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只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B、只构成挪用公款罪
C、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公款罪,并实行并罚
D、构成挪用资金罪
答:C。李某决定将上级发放的用于救灾的200万元用来修建政府招待所,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李某将15万元救灾款借给高某用于囤积救灾物资,属于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这两个行为是独立的,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