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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郑书宏律师为刘某某职务侵占罪无罪辩护
一、案情简介
刘某某系中国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1月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2月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9月被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4月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6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0)第860号起诉书对刘某某提起公诉。2009年1月19成都市武侯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刘某某职务侵占罪一案。另经查明,被告刘某某还涉嫌抽逃出资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3月以成武检刑诉字(2010)第860-1号起诉书对刘某某提起公诉。2009年至2011年,刘某某一直聘请某律师为其辩护,该律师认为刘某某构成犯罪,实行罪轻辩护的方案。2011年1月15日刘某某家属听闻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核心合伙人郑书宏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极高专业水平、良好的口碑以及诸多成功案例,慕名而来,经过沟通很是认可郑书宏律师的辩护思路,解除了与原律师的委托,重新委托郑书宏律师为其辩护。经过对案卷材料的分析,郑律师确定了无罪辩护的方案。
指控的主要事实有:
1、职务侵占罪:
2006年1月1日,中国某建筑集团西南分公司聘任被告人刘某某为常务副经理。2007年4月16日中国某建筑集团与成都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某房产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建“芙蓉花园二期”项目。2007年5月22日,中国某建筑集团西南分公司与被告人刘某某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内部经济承包责任书》,由被告人刘某某任该项目的项目部经理,全权负责项目工程建设,中国某建筑集团西南分公司收取3%的管理费,被告人刘某某自负盈亏,承担项目的一切债权债务。2008年12月,发包人成都某房产公司将支付给中国某建筑集团西南分公司200万工程款,被告人刘某某向公司隐瞒该情况,安排其弟李某某以伪造的“中国某建筑集团西南分公司”公章和仿冒公司总经理雍某某的签名向成都某房产公司发出委托书,委托成都某房产公司将本应支付给中国某建筑集团西南分公司200万元工程款直接支付给5家劳务公司、材料供应商,而后通过转账和提现的方式,将支付给其中一家公司——四川某X工程建设劳务公司的120万劳务费中的110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06年1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代表中国某建筑集团与成都某职业技术学校签订《投资建设经营学生公寓合同》,合同约定由中国某建筑集团出资修建成都某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公寓,建成后中国某建筑集团享有该学生公寓21年的管理权和收益权。2006年12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中国某建筑集团不知情的情况下,持盖有“中国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公章的“同意由成都X投资有限公司取代我公司履行合同的函”和《委托书》,代表中国某建筑集团与成都某职业技术学校、成都X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非法把中国某建筑集团公司21年学生公寓收益权转让给自己所有的成都X投资有限公司。2007年11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要求成都某职业技术学校将本应退还中国某建筑集团的工程保证金20万转到成都X投资有限公司,并据为己有;2007年9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应由中国某建筑集团收取的6.4万元转到成都X投资有限公司,并据为己有;2008年9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应由中国某建筑集团收取的成都某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公寓2008年住宿费178万元转到成都X投资有限公司,供个人使用。
2、抽逃出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