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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辩护词,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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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样属于租房诈骗吗?

我们3个月前和几个同学合租了一套房,我们租了一间,同学租了另外一间。我们是从一个二房东那里租的房子。当时二房东告诉我们他还有6个月到期,而且已经交了6个月租金。所以,我们也交了6个月租金给他。

这几天,有一个自称房东的人找到我们,说我们应该交下3个月租金。这时我们才知道,原来那个二房东只交了3个月租金,现在正好到期。我们联系了二房东,他说他确实只交了3个月,只是因为需要做生意周转资金,才收了我们6个月的。本来他想继续交剩下3个月的,可是他做生意亏本了,交不了了。

他说以后一定还我们钱,但是现在实在没有,所以只能选择逃避。后来我们再联系他,他就不开机了,至今联系不到他。我们自己调查了一下,发现他之前和我们签订合同所用的身份信息都是真的。而且他也确实是用那个钱去做生意,并且近期生意刚刚亏本了,这些都是真实的。但是他说已经交了6个月租金,是骗的我们。我们想问一下,他这种做法属于租房诈骗吗。如果报案,警察会立案处理吗。

我们后来还发现他当时租了好几间房,都是因为生意周转资金用的。受骗的租房者有好几个,我们可以联合起来报案吗。很着急,希望能得到比较确切的答复,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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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属于行政行为违法还是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案由:非法吊扣经营许可证及非法侵占财产案

被告一:朱行镇文化站;被告二:村民委员会。

事实与理由

金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2年8月6日,同意我创办私营独资企业“金山县鑫宇通用机械电器厂”的申请,并依法核发了企业经营许可证。主要经营项目为:工矿、企事业专用音箱;中央空调及五金配套产品,同年8月8日企业正式挂牌并投入生产,当月就承揽了上海玉屏超市的中央空调及其风口产品配套业务,总价值23万5千元,获利6万8千元。

1993年春,原朱行镇红光村村委会,以我的私营企业所经营的项目,与村办集体企业经营的项目属同类产品,故以所谓不正当竞争为由,对“金山县鑫宇通用电器厂”作出了“停水”、“停电”的违法决定。朱行镇文化站站长张仁兴、吴金欢等得知情况后,多次来找我,希望将我的企业挂靠到朱行镇文化站。并表示:企业改制后,我个人的财产权不变,经营模式不变,一切所得均属我个人所有。文化站只享受国家给予企业免税的那一部分,作为文化站的收入。经朱行镇人民政府同意,金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于1994年2月2日,成立了“金山县鑫宇空调风口设备厂”。并于7月8日正式挂牌并依法营业。

企业改制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开发,在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那里获得了上千万元的业务信息。在此同时,也得到了原金山县某局的业务信息:上海地铁一号线不绣钢通风管道248万元来料加工业务。消息很快传到了朱行镇人民政府,朱行镇党委对此信息也十分重视,迅捷指派原朱行镇工业公司资深的副总经理赵龙胜、朱行镇文化站站长张仁兴、吴金欢等前往业务发包单位和施工现场(现浦东合庆镇)进行考察、论证、研讨。为确保万无一失,也请了区公证处的同志到业务发包单位进行了摸底调查。

由于该项目工程量大、技术要求高,为此,朱行镇人民政府要求工业公司和文化站参与对该项目的把关。工业公司领导积极响应镇政府指示精神,决定对该项目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合同签订后,工业公司先拨款3万元(实际拨款3万元),用于该项目的前期准备和技术攻关,并积极协调厂房租借事宜,由朱行镇文化站作为承租方,与1993年11月25日同横泾村村委签订了厂房租借协议,厂房租金由企业(金山县鑫宇空调风口设备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