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辩护律师 >

公诉人,辩护人,法官各自的职责和权利是什么

满意答案

公诉人职责: 首先要在掌握法律天平的同时,更要掌握良心的天平。其次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直言,也是公诉人的责任。 再次公诉人的职责不仅仅是打击犯罪,更要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辩护人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的职责:(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追问:

额,还有权利呢? 万分感谢

回答: 《法官法》第八条 法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1.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 ①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②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刑诉法第36条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③调查取证权。这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刑诉法第37条规定:“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④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⑤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⑥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⑦对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⑧代理申诉权。⑨依法独立进行辩护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⑩拒绝辩护权。辩护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有权拒绝辩护。 补充: 没找到公诉人的权利,只找到检察官的权利。检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提问者 的感言: 谢谢,谢谢。。。。。。。。不过好多啊 2009-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