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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某生被控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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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某生被控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2013-06-24 09: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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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某生被控嫌敲诈勒索罪一案
一 审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周峰剑律师接受被告人区某生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区某生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的被告人区某生的辩护人,出席本次法庭审理活动。
本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的卷宗,又多次会见区某生,认真听取了其的陈述以及到实地调查、走访村民了解相关案情,且经过多日来的法庭调查和证据质证,已对本案事实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区某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实属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完全是一起“被害人”黄某五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而对被告人区某生等迳心村民进行构陷、当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钓鱼执法”并违法插手干预民事纠纷、蛟塘镇政府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民告官”村民的冤假错案,应依法判决被告人区某生无罪!
一、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区某生敲诈勒索没有事实依据。
(一)区某生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
首先,迳心村村道确实发现多处地基开裂沉陷、破损,排水管道被压坏,被告人区某生等村民的靠近公路房屋也确实存在墙体下沉、开裂、倾斜,受超载车辆影响严重。从控方举证的有关村道、房屋状况视频内容可以看到,迳心村村道确实发现多处地基开裂沉陷、破损,排水管道被压坏,被告人区某生及其父亲区某苟等村民的靠近公路房屋也确实存在墙体下沉、开裂、倾斜。其中,区某生及其父亲的房屋距离村道不到1米的距离,每次超载车辆经过时震感明显,对区某生及其父亲区某苟的泥砖房屋结构影响非常大。尽管房屋有些裂缝是之前已经存在,但超载车辆次数频繁,已导致其房屋裂缝加剧变大、靠近村道一面的墙体下沉倾斜,极有可能出现倒塌。
其次,所谓“被害人”黄某五已长期在此村道上运输桉木,车辆严重超限超载,且车次频繁。经过法庭调查和证据质证可以看到,黄某五在2012年7月22日的《询问笔录》中自认从2007年开始做车树生意,而黄某五的司机邓洁华在2012年7月21日的《询问笔录》证实其自从2011年10月份购买货车运桉树并在2011年底和今年初从对挣村运了有1000多亩的桉树经过迳心村,且黄某五的司机袁某兴等人证实黄某五曾给过钱给迳心村附近其他村,由此可证实黄某五并非2012年7月才开始运木,至少在2007年以后已经在迳心村这条村道上做运输桉木生意。从涉案的运木货车载重情况看,陕DF1345牌低速自卸货车,核定载质量1480KG;赣G26998牌低速自卸货车,核定载质量1490KG;陕EJ0146牌低速自卸货车,核定载质量1480KG;陕EG7913牌低速自卸货车,核定载质量1480KG,黄某五运木车辆最大装载量不能超过1490KG。但是,根据黄某五本人及袁某兴、何伴银、邓洁华等司机陈述,运木的每车次载重量均达到10吨以上。而根据控方举证的现场相片看,涉案的每一车次所运桉木载重量至少超过了15吨以上,远远超过国家严格规定的车辆核定载质量,也远远超过迳心村村道限重5吨的规定。而且,根据袁某兴、何伴银、邓洁华等司机的陈述,一辆货车每天至少运两趟,可见黄某五每天运输桉木出去至少十几次,运输十分频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