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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涛法官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水涛法官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廖旭东(广东粤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12月27日,杨新华交通肇事罪一案在陕县人民法院开庭,水涛法官是该案的主审法官。2012年3月6日,水涛法官出具了刑事判决书:杨新华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

然而,据受害人反映,他根本没有得到任何赔偿。面对质疑,水涛法官解释道:轻判是因为负责民事审判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官翟二民“出具了一份表述含糊的赔偿证明”,自己当时“眼睛花”没看清,才将案件“判错了”。

案情经媒体曝光后,“眼花”法官便在网上“火”了。

三门峡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郭绍伟说:“案件为什么会办成这样?明明没有赔偿说成有赔偿,明明是全部责任说成是主要责任。水涛为什么要挖个坑自己往里跳?说白了,他不是‘眼花’是‘心花’。

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指出: “如果说赵作海案还可以说是司法程序的问题,那么陕县那个‘眼花’法官则完全是在审判上出了问题。”

“那不是眼花,那是心黑。河南法院系统再有这类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主管副院长就应该主动辞职。”

2012年4月21日,主审法官水涛因涉嫌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移送司法机关。5月9日,水涛法官被检察机关以滥用职权罪依法逮捕。据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对水涛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立案侦查基于三点:一是原案一审中被告人一方没有赔偿变成积极赔偿,其主要证据没有经过法庭示证和质证,按照有关规定,“没有经过法庭示证和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是被告人杨新华交通肇事造成3死2伤,量刑应在三至七年,而原一审判决对杨新华从轻处理,判处杨新华有期徒刑二年,这实际上是减轻处罚而不是从轻处罚;三是被告人杨新华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但是判决书上表述为负主要责任。基于上述三点,检察院认定水涛的行为属滥用职权犯罪。 

对于检察机关指控水涛法官构成滥用职权罪,我持不同的意见,我认为:水涛法官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理由如下:

一 案件错判的责任不能全部归结于水涛法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我国的司法实践:刑事判决书的作出,不是主审法官一个人说了算,它必须经过法院合议庭的审议,最后由法院主管刑案的院长或副院长签字,方可作出。

二 因认定事实错误,而作出错误的刑事判决书,作为刑案的主审法官,也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法院可以通过再审程序,纠正错误的刑事判决书,挽回不良影响,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 水涛法官的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必须具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是否具备该后果,是滥用职权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在本案中,水涛法官的错误的刑事判决,后经法院再审,得以纠正,并没有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我认为:不应以滥用职权罪,对水涛法官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