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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无罪辩护词

诈骗罪的无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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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诈骗罪的无罪辩护词法律知识专题为您提供《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诈骗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谎称能低价购罚没车行骗,诈骗罪如何量刑?》、《以虚构身份和个人信息骗财骗色,诈骗罪如何量刑?》、《律师称能疏通关系轻判诈骗百万,诈骗罪如何量刑?》、《男子伙同他人以廉租房诈骗,诈骗罪怎么处罚?》、《伪造供煤合同诈骗10万元,诈骗罪应该怎么量刑?》等内容,资深刑事律师为您免费解答有关诈骗罪的无罪辩护词及侵犯财产、诈骗犯罪等刑事法律咨询。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诈骗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一、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概念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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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能低价购罚没车行骗,诈骗罪如何量刑?

谎称能低价购罚没车行骗,诈骗罪如何量刑

北京男青年被告人李某,编造其兄在天津海关工作,能够以低价买到海关罚没车的谎言,欺骗被害人魏某、王某、赵某等人找其购车,以此骗取被害人钱款,2010年1月至6月间,李某共骗取上述被害人钱款共计80多万元。后来被害人报案,2010年8月李某被抓获归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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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构身份和个人信息骗财骗色,诈骗罪如何量刑?

以虚构身份和个人信息骗财骗色,诈骗罪如何量刑

被告人杨某系无业游民且已婚,2007年3月至2010年5月间,杨某谎称自己曾在武警部队服役,当过警察,并虚构自己是某加油站老板、个人财产状况等信息,骗取多名女性的信任,然后以与被害人谈恋爱、结婚为名骗取被害人与其交往,并在交往中编造生意需要资金、家人生病等各种借口骗取被害人钱款,共骗取四名女被害人钱款共18万余元。后来被害人报案,杨某落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鉴于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及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30岁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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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能疏通关系轻判诈骗百万,诈骗罪如何量刑?

律师称能疏通关系轻判诈骗百万

2001年初,宋某某、赵某某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委托了广州市汇明律师事务所主任被告人马克东作为辩护律师。被告人马克东首先为赵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随后,赵某某又委托邱某、被告人马克东等律师作为宋某某的辩护律师。被告人马克东在详细了解宋某某的犯罪情况后,得知其符合中止审判的条件。但对于该条件,被告人马克东故意隐瞒,并在另外一名辩护人已经为宋某某依法办理中止审理的情况下,声称能够利用关系为宋某某办理中止审理,减轻罪行,并借此先后两次向赵某某索要100万元人民币。其中,5000元用于为赵某某其他同案犯聘请律师,其余99。5万元未按规定缴纳财物入账而据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