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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等人涉嫌滥用职权终获无罪

2009年底,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吴忠市检察院指控李某等人涉嫌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李某等三人涉嫌滥用职权终获无罪,本人做为李某的辩护人参加了本案的辩护工作,现就本案的相关情况简述如下,看到清白的结果,很高兴,也很无耐......

 

一、本案的相关人员

1、付某,宁夏吴忠人,经营加油站,本案的被害人

2、宋某,油贩子,青海人,以诈骗罪被立案侦查。

3、李某,原石油某公司兰州副经理,以诈骗罪被立案侦查。

其它涉案人员暂不列明,以上是本案的关键人物。

 

二、案情

 

1、宋某与付某是贩油合作伙伴

 

宋某与付某两人合伙倒油(汽油),宋某负责疏通石油某公司关系(所谓疏通关系,就是跟公司的负责人搞好关系,多要点低价油,因为石油某公司销油时,针对大客户肯定会便宜,如果有关系人要油,就走大客房的帐,从而拿到低价油),付某则负责筹钱及卖油;

宋某通过其关系找到了石油某公司的总经理,宋与总经理达成关于购油的数量、价格后,让李某处理一下关于合同签订的程序事宜,李某审查了宋某所提供的合同及对方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李某严格的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如合同的审查、价格和数量的审批等,填写业务流程表格,与宋某签订了供油合同,并将合同的履行分配给公司的相关人员按合同履行。

 

2、宋某因资金链断裂,挪用与宋某的合作资金

 

2007年某日,宋某的合伙人付某找到石油某公司的李某,告知李某说她们的合同怎么被石油某公司停止了?李某经查发现,宋某公司的帐户里预存资金已经用完,根据石油某公司规定,只有先付款才能提油,所以无法继续给其供油。

付某对李某讲实话,宋某其实并不是合同签定方的负责人,实际上是付、宋两人合伙以假公司名义跟石油某公司签合同,实际上是宋、付两人贩油!

 

3、李某发现问题,拒绝为宋付二人供油。

 

此时李某才知道,原来宋某与付某合伙做贩油生意,合作之初还顺利,后来宋某自己私自将油提走转卖,将钱挪作他用,所以其公司帐户上的钱没了,付某提不到油才找到了石油某公司,而石油某公司对此并不知情。李某认为这种私人贩油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管理规定,石油公司规定不能与个人签订石油供应合同,当李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拒绝与付某的要求。并要求付某去找宋某双方协商解决,后宋某与付某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由宋某将付某的钱分期还清,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后来宋某也实际支付了几十万的还款计划,再后来宋某的资金流断裂,无法继续还钱,宋、付二人关系崩裂(宋、付二人的协议及签订合同的录音录相都送交侦查机关,侦查机关认为这两份证据与本案无关,无语……),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宋某诈骗。

 

4、案发后侦查机关进行地方保护,威逼第三人赔款。

 

吴忠市公安局的侦查人员,在付某的片面陈述下,认为宋某与石油某公司的李某共同诈骗(宋与付贩油合作内部出现问题打起来了,关石油公司什么事?但隐约之中侦查机关认识到,石油公司很有钱,这里有文章可做……),之后侦查机关以李某等到三人涉嫌诈骗罪,将李某等人刑事拘留,挽留之后,约一个星期的时间不提审李某,而是积极主导、协调石油某公司与付某协商关于赔偿损失事宜,并做出很多美好许诺……

石油某公司其实可以完全不理这件事,但有个问题却让石油公司不得不理,侦查机关冻结了石油某公司500万的帐户资金,而该公司需要的每日与总公司进行结算,本来只欠付某500多万,可是经侦查机关的协调居然付了787万!这也算是为地方谋福利吧(经高级法院案后询证调查,该款款实际上是个人筹借),而侦查机关在把钱赔付后,将李某等三人移送审查起诉,吴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与宋某没有共同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很明显这事李某不知道,也没有共同行为怎么可能构成诈骗罪?)。

 

5、为造福一方,不管他方死活

 

但公诉机关并不想撤案,如果撤案必然涉及石油某公司被迫交的钱返还(实际是个人筹借的钱),787万的涉案款是不是要退回?当然不能退!这是司法机关的形象工程(都写进了地方年度工作报告,并接受了当事人付某送锦旗,歌功颂德,欲罢不能……),为了不退回这787万元所谓的“脏款”,吴忠市检察院认为虽然不构成诈骗罪,认为李某等人给其所在的石油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并主张这是李某滥用职权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呢?(其实这钱是案发后,被威逼利诱出来的,李某在看守所怎么可能遥控指挥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