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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书记犯罪管辖


什么是贪污罪,贪污罪如何界定,判几年?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一、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村书记犯罪管辖

林高民律师


林高民律师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林高民温馨提示:渎职犯罪当中,如何认定渎职行为与所发生的后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因为渎职行为往往隐藏在严重后果背后,不是引起后果的直接原因。在错综复杂的事实中甄别渎职行为与严重后果的因果关系,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渎职罪的焦点,也是刑事律师辩护的重点。

村书记犯罪管辖工商局书记被砍致残,如何追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工商局书记被砍致残2005年以来,原四川武胜县工商局党组书记、县人大代表龚某多次实名举报被告人该县县委书记孙某的腐败事实,对此事孙某的妻子郑某甚是不满。

2006年春节至2006年3月7日间,郑某多次向被告人武胜县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某诉苦抱怨龚某。同时,刘某也发现龚某举报的内容也涉及自己的公司,遂产生了报复龚某的想法,后刘某指使被告人张某找人给龚某点“颜色”看看,张某便找来了被告人卢某、舒某2、李某2、姚某、袁某。

2006年4月3日晚10时许,经事先踩点,被告人李某2、袁某、姚某三人尾随散步回到工商局家属院的龚某及其妻子李某1,在二楼平台三人对龚某夫妇实施了报复殴打造成了龚某右脑血肿、脑腔积血、左耳、左脚...详细

村书记犯罪管辖男子谎称书记诈骗50万元,诈骗罪判处几年?

诈骗罪判处几年2009年3月至2011年2月期间,广西北海市人莫某某对周某坤、周某松、杨某标谎称其为北海市铁山港东岸经济区书记“陈晓明”,以帮忙承包工程之名诈骗三人钱财共计49.6万元,后莫某某曾给周某坤还款5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假名“陈晓明”之名,以帮忙联系承包工程为名骗取他人金钱,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根据被告人莫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对被告人莫某某诈骗人民币49.6万元(应扣除已还的5万元)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周某坤、周某松、杨某...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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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立案管辖

林高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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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刑事律师林高民温馨提示: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只有在认定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否则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滥用职权罪立案管辖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一、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实施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行为人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滥用职权罪立案管辖滥用职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滥用职权罪如何处罚?

一、滥用职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