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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取保候审后还要判刑吗
滥用职权罪取保候审后还要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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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发生这种事情怎么办
各位律师:
我们因追讨公司欠款,采取如下的措施:让公司老板和第三方公司签定担保书(如下);
担保书:某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及保险一事经与某某协商达成一致,内容如下:
一、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及保险如下:(略)
二、员工已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某某公司承诺于劳动仲裁判决书判决付款日期全额按仲裁结果支付员工工资及保险。
三、某某第三方公司作为第三方自愿将某车抵押担保给员工。
四、到劳动仲裁判决书付款日期,如某公司未能按规定支付款项,第三方公司承诺在当日支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法律后果。
现在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法院将担保人的款项(满足我们的欠款)划到法院,准备解决问题,现在问题是,担保书和车在一个同事手里,他以某种借口不将担保书和车交出。如果这样,法院会不会把款划回? 事情的结果会怎样? 我们其余的几个同事该怎么办? 谢谢!
·无期徒刑是指什么,如何执行无期徒刑?
·管制应怎样执行,管制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什么犯罪可以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如何执行?
·哪些罪犯可能会被没收财产,没收财产如何执行?
·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缓刑的执行机关是哪个?
·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监视居住是怎样执行的?
手持离婚证,被判重婚罪
我叫侯和平,男,55岁,中学教师,河南温县人。
我与前妻朱某于84年在温县林召乡登记离婚。我因离婚证丢失,于04年9月1日在温县民政局补领了离婚证。后与别人结婚。
08年3月,朱某以从未离过婚(03年3月,她从我租住的房里盗走了我的面包车,拉走并砸毁了我的保险柜,获取了我的包括离婚证在内的所有证件)为由状告民政局侵权,同年8月,温县法院在审理后没有确认我与朱某的婚姻状况,只以主要证据不足(民政局未向法庭提供婚姻登记档案)和违反法定程序(民政局工作人员审查不严,错填了表格)为由判决撤销了我的离婚证,并判决民政局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民政局至今拒不执行。
我多次找法院,终于今年4月份被院长乔国立告知(第一句话是“重婚罪构不成”)法院尚无有效措施强制民政局执行生效判决,他说“民政局有责任也有义务确认你的婚姻状况,不能啥事都找法院”。表示要让副院长张国军去民政局协调执行,实在不行就去找副县长,但至今没有结果。
09年8月,朱某诬陷我犯重婚罪,该院于当年11月立案,审理后仍未明确认定我与朱某的婚姻状况,对我提供的十余份离婚证明一份也没能排除,对我当庭提出的6个重要知情人一个也不去调查,只听朱某一面之词,硬是于本月初判了我的重婚罪。
我当然上诉了。但一听说为维持自己的初判,原审法院会去中院活动,我的心就特茫然。我在焦作中院没有一点关系……
请有关领导和有正义感的律师给我指点迷津。
投诉人: 侯 和 平
电 话:13603449369
邮 箱:13603449369@139.com
2010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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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咨询
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请问,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前,也就是2011年7月1日以前,国家相关部门有没有措施责令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如果有措施,那么法律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