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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滥用职 权案—滥用职权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孙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滥用职 权案—滥用职权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一、基本情况

案由:滥用职权

被告人:孙某某,男,48岁,汉族,黑龙江 省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2003年6月23日因本案 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46岁,黑龙江省某县 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2003年6月23日因本案被 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46岁,黑龙江省某县 人民法院执行庭执行员,2003年8月1日因本案被 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1995年5月,黑龙江省五常市人王某某到某 县搞建筑施工,挂靠在黑龙江省工商建筑联合公司 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分公司),而后由该公 司与某县远东经济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

签订了为远东公司建家属楼与门市房于一体的综合楼建筑承包合 同,合同签订后具体由王某某带领施工队进行施工。至当年10月, 因发包方远东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致使工程停工, 王某某个人垫付的工程款不能索回。19%年6月18日,在王某某 的要求下,某某分公司依法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远东公司,并经申 请于当年7月15日由法院作出裁定,对远东公司未完工的综合楼 一层的6户门市房扣押予以财产保全。经法院审理后,于1997年6 月22日下达判决,判决被告远东公司给付某某分公司各种款项合 计为人民币603465.10元。判决生效后,某某分公司于1997年8月 即向某县人民法院递交了书面执行申请,并在此后该公司法定代表 人马某某与王某某多次一起或单独去法院要求执行未果。

1999年10月4日,被告人孙某某为给某县法院的共建单位某 县粮贸公司清欠债务,在被告人孙某某的授意和参与下,被告人孙 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一同将为某某分公司扣押的6户门市房给了 某县粮贸公司(该公司未向法院起诉),用以顶抵某县农房公司与 远东公司共同所欠的债务,致使某某分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无法实 现,给王某某造成直接损失603465.10元。

据此,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 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提请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辨解及辨护人辨护意见

三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其 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被告人行使的职务行为,并依职权 进行。(2)当时全省法院系统都在开展与企业共建活动,帮助企业 清理偾权、债务,上级机关有文件精神,其行为是根据上级精神而 行使的。(3)被害人的债权可以实现,法院为其清欠的粮贸公司有 足够的财产,可以执行给被害人,不会造成损失。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某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年5月,黑龙江省五常市人王某某到某县搞建筑施工,

挂靠在黑龙江省工商建筑联合公司某某分公司,而后由该公司与某 县远东经济贸易公司签订了集家属楼与门市房于一体的综合楼承包 合同,合同签订后具体由王某某带领施工队进行施工。至当年10 月,因发包方远东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致使工程 停工,王某某个人垫付的工程款不能索回。19%年6月18日,在 王某某的要求下,某某分公司依法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远东公司, 并经申请于当年7月15日由法院作出裁定,对远东公司综合楼一 层的6户门市房扣押予以财产保全。经法院审理后,于1997年6 月22日下达判决,判决被告远东公司给付某某分公司各种款项合 计为人民币603465.10元。判决生效后,某某分公司于1997年8月 即向某县人民法院递交了书面执行申请,并在此后该公司法定代表 人马某某与王某某曾多次一起或单独去法院要求执行未果。

1999年10月4日,被告人孙某某为给某县法院的共建单位某 县粮贸公司(以下简称粮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矫某某)清理梁某 某、马某某所欠60余万元债务,同意由粮贸公司投资将远东公司 综合楼的收尾工程完成,以便达到清欠和执行的目的。

年10月4日,远东公司综合楼完工,在粮贸公司办公室, 由被告人孙某某主持和刘某某、王某某的参与下,粮贸公司矫某 某、远东公司梁某某、某某分公司马某某等人就债务问题进行协 商。矫某某提出用法院已扣押的远东公司综合楼6户门市房和三个 车库来顶梁、马二人所欠债务。马某某不同意,提出法院已依法扣 押的远东公司综合楼6户门市房是给王某某施工队的,不能用来抵 账。孙某某以此项方法省事,并说由法院帮助算梁、马二人之间的 账或执行远东公司综合楼的其他财产,劝说马某某同意此事。在孙 某某和刘某某的劝说和保证下,马某某无奈和矫某某、梁某某签署 了协议,用法院巳扣押的远东公司综合楼6户门市房和车库以顶抵 所欠粮贸公司的债务。而后,马某某、王某某多次找某县法院要求 执行判决,但孙某某和刘某某、王某某再没有就某某分公司申请执 行案件进行工作,1999年年末某县法院又以和解为由对此案予以 结案。后来由于远东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梁某某下落不明,致

使某某分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至今无法实现。

(二)认定犯罪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害人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