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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向连带保证人主张债权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债权人向连带保证人主张债权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来源:互联网 | 时间:2012年07月14日 | 浏览:6553 次
乙向某银行贷款1万元,甲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乙下落不明,该银行从未向乙催款,但每季度都向甲发催收通知。请问:1、银行向乙主张债权,该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2、甲的担保责任应否免除?解答:1、甲朋友债务的诉讼时效没有过。连带保证中,债务到期的,债权人...
乙向某银行贷款1万元,甲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乙下落不明,该银行从未向乙催款,但每季度都向甲发催收通知。请问:1、银行向乙主张债权,该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2、甲的担保责任应否免除?
解答:
1、甲朋友债务的诉讼时效没有过。连带保证中,债务到期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也可以向连带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因债务人已失踪,银行向担保人甲催收,也是主张其债权,该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但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随之中断。
2、甲的担保责任没有免除。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银行的贷款合同中一般都有约定加长保证期间,若没有约定,按六个月算。本案中,“每季度都向甲发催收通知”未超六个月的期间,银行有在保证期限届满前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银行主张权利时起算,之后有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故甲的担保责任仍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