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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对待刑事案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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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对待刑事案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2010-12-16 09:20:37)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制评论
何胜凯杀法警案,从11月25日第一次开庭至今二十天了。是否同意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一直没有任何消息。之所以难以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很有可能是法院对精神病司法鉴定“不放心”。
何胜凯杀法警一案,我认为,办案中最大问题是没有依法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何胜凯被抓后,家属及时聘请了律师。基于何胜凯作案前精神上有种种反常现象,律师向侦查机关递交了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但是遭到了拒绝;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又递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同样没有得到准许。案件进入一审审判阶段,律师再一次为何胜凯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法院以“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历次供述自然流畅,在庭审中精神状态正常,回答问题准确切题,无任何不正常情况”为由驳回了申请。案件进入二审审判阶段后,我们及时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要求为何胜凯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对他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
我认为,公检法三家不同意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办案程序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规定。该《意见》第9条规定,对可能属于精神病人、未成年人或者怀孕的妇女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进行鉴定或者调查核实。
何胜凯可能患有精神病,辩护律师提供了很多份证据。在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时,何胜凯在庭上的“胡言乱语”,审判人员和旁听人员都亲眼所见了。何胜凯戴着手脚铁链,用一根绑带约束在审讯椅上坐着受审,就足以说明公检法机关也是怀疑他可能患有精神病。否则,哪有被告人这样出庭受审的?就连上世纪“严打”期间,审讯被告人也不会这样。
既能怀疑何胜凯可能患有精神病,为何不及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按照《意见》第9条规定,只要怀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属于精神病人,就应当及时地进行司法鉴定。
为了消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疑虑,在此,我转发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刘协和教授(曾主持起草《精神卫生法》草案)撰写的《正确对待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文章。但愿专家的意见,对办案机关会有所启发。
正确对待刑事案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刘协和(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教授)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采用精神病学原理和方法,按照法定程序,对涉案当事人在案发当时的精神状态进行评定,并提出当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的意见;如果患有精神疾病,还需确定在发生危害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并提出是否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资格,即刑事责任能力的意见;其目的是提供专家证言为法庭审判服务。
自1980年我国《刑法》颁布以来30年间,全国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所鉴定的案例不下百万,其中95% 以上案例的鉴定结论为司法部门所接受,对我国司法部门公正执法作出了重要贡献。近些年来,据媒体报道,有极少数主审法官拒绝接受刑事被告亲属和其律师要求对被告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尽管申请人提供了被告有精神异常的迹象,甚至庭审时被告表现出明显精神异常。就全国范围而言,这一现象虽属个别地区个别案例,但涉及正确认识和正确对待刑事案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问题,值得关注。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将司法鉴定的启动权赋予法官,但接受刑事被告的亲属及其辩护律师的合理申请,委派或指定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为被告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实施司法公平正义的需要。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律赋予被告方以充分辩护权。被告方申请司法鉴定,要求专家为被告在案发当时的精神状态提供证言;这是一种提供科学证据的方式。拒绝司法鉴定的申请,便是拒绝专家提供证据,这对被告来说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其次,接受司法鉴定的申请是实行司法程序公正的需要。司法程序公正往往先于司法结果公正。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被告这一案件的主体,案发时其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是一个首先要弄清楚的程序性问题。当被告案发当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都不确定,绕过这一环节继续审理下去,能获得公正的结果吗?只能说这样的审理结果必然是事实不清,源于司法程序的不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