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贩卖毒品罪 >
被告人刘中华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中华,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邵阳县九公桥镇白竹村1组20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7月被云南省文山洲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0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戴毓琦,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1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中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晟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中华及其辩护人戴毓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中华于2009年12月初通过外号叫“三胡猪”的毒贩与广州毒贩联系购买毒品。后刘中华根据“三胡猪”的安排,于同年12月19日在江北邮政储蓄所用肖红星的身份证给广州毒贩汇款三万元用以购买毒品海洛因。次日下午,刘中华从邵阳市乘车至广州市太和镇,并从一毒贩手中拿到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同年12月21日中午,刘中华携带该包毒品海洛因返回邵阳市准备贩卖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塑料袋中搜缴出230克海洛因可疑物。经检验,搜缴的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双乙酰基吗啡(海洛因)、单乙酰基吗啡、乙酰基可待因,并检出有机掺假物咖啡因成分。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刘中华的供述,证人肖红星、陈胜、张大陆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记录,鉴定文书,现场照片,汇款信息,通话详单,户籍资料,释放证明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刘中华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刘中华系毒品再犯,累犯。要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中华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戴毓琦辩护提出:缴获的230克海洛因应认定为未遂;贩卖给张大陆的0.8克海洛因不能认定;刘中华的认罪态度好,贩卖的230克海洛因没有流入社会,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中华于2009年12月初从绰号叫“三胡猪”(具体姓名不详,在逃)的人手中以350元每克的价格购得20克毒品海洛因。同年12月10日下午3时许,刘中华在邵阳市第九中学门口以40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张大陆毒品海洛因2克。后刘中华分2次在邵阳市北塔区状元洲小学门口赊卖给张大陆0.8克毒品海洛因,以40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张大陆1克毒品海洛因。
2009年12月中旬,刘中华和“三胡猪”密谋购买毒品海洛因贩卖,后“三胡猪”与广州市的贩毒人员联系好以每克34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海洛因,并由刘中华一方先汇款给广州市的贩毒人员。同年12月19日上午,“三胡猪”发短信告诉刘中华广州市贩毒人员的帐号为6210985810000353664,收款人姓名为刘燕,要刘中华按该帐号和姓名汇款。当天上午11时许,刘中华要肖红星驾驶摩托车将他送到邵阳市江北邮政所。刘中华随后与在此等候的妻子一起到该邮政所办理汇款3万元的手续时,营业员说是大额汇款,要刘中华出示身份证才能办理。因刘中华不愿意出示自己的身份证,便要肖红星拿身份证帮他办理汇款手续,后肖红星从家里拿了身份证帮助刘中华办理了汇款业务。按照“三胡猪”的安排,刘中华于当天晚上9时许从邵阳市汽车南站乘坐大巴车前往广州市提取毒品海洛因。次日凌晨6时许,刘中华到达广州市汽车站,并接着乘坐公交车赶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当天下午3时30分,按照“三胡猪”的电话安排,刘中华在太和镇的一高架桥旁从贩毒人员手中拿到1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当晚7时许,刘中华乘坐珠海市至新邵县的长途客车返回邵阳市。同年12月21日上午11时许,刘中华打电话要肖红星到邵阳市双清区广场附近的公路商务酒店门口接他。当刘中华下车赶到公路商务酒店门口,准备去乘坐肖红星的摩托车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刘中华的外衣口袋里搜缴出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1包,净重230克。经检验,从刘中华处搜缴的230克海洛因中含有双乙酰基吗啡(海洛因)、单乙酰基吗啡、乙酰基可待因,并检出有机掺假物咖啡因成分。
另查明,刘中华因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8月被云南省文山洲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1月31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民警抓获刘中华后,从刘中华上衣口袋中搜缴出的1包白色可疑物净重230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