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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保险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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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惊了!!!!冤假错案!!!!

这是发生在1996年2、3月份的事件,事过7年之久于2003年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03年10月3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的冤案。现将(2003)青刑二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在网上公布。并提出我们(代理申诉人)对本案的不同看法和疑问以及对法律的认识。希望广大的法律界的教授、老师、朋友以及有同情心的网友们给予关注并加以评判。

一、(2003)青刑二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青刑二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冷纪青,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密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捕前系青岛四方侨园实业公司(原为青岛四方侨联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青岛市市南区天台二路6号楼(户籍在青岛市四方区杭州路165号7户)。1998年10月2日因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监视居住,1999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00年2月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03年3月18日被捕。现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孙平,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03)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纪青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永红、宁知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纪青及其辩护人孙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2、3月份,被告人冷纪青为给青岛四方侨联商贸公司(以下简称侨联公司)牟取非法利益,利用中国工商银行平度市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平度支行)原信贷科副科长原一波(因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已被判刑)非法提供的3张盖有“中国工商银行太平洋保险代办处储蓄代办所”印章及其它印鉴齐全的空白存单,指使该公司副总经理方永(另案处理)将上述3张空白存单变造成存款人分别为方永存单一张(面额人民币400万元)、孙茂盛存单2张(面额均为人民币200万元)的假存单。后由方永持3张假存单、抵押合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存款查询证明、承兑申请等,到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李沧区第二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李沧二支行)要求用此3张假存单作质押,以侨联公司和隶属该公司的青岛机电设计公司(1998年11月已注销,以下简称机电公司)互为收款人和付款人,以购买钢材为由提出承兑申请。农行李沧二支行在未按规定进行实地查询的情况下,即同意了侨联公司的承兑申请,于1996年2月14日、15日分两次给机电公司签发2张面额均为人民币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同年3月6日、7日分两次给侨联公司签发2张面额均为人民币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后侨联公司将其中一张人民币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在中国银行平度市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平度支行)贴现后归还了在该行的信用卡透支款;将金额共为人民币6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在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四方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四方支行)贴现后,用于公司归还银行贷款90万元,购买轿车、办公用房、钢材、原料、设备、装修以及支付原一波好处费等业务开支人民币323万余元。案发时归还本金人民币155万元,给农行李沧二支行造成损失本金人民币645万元。案发后,追回人民币21万元,扣押尼桑面包车一辆。

为了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宣读证人贾波、原一波、王春慰、方永、孙茂盛、朱俊衡、田宁、王文、于建新、王辉、黄卫、万海霞等人的证言,出示了提取的银行存单、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抵押合同、贷款审批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贴现凭证、银行查询存款通知书、转账支票、刑事判决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企业查询登记等书证,还出示了扣押物品记录、交款收据等证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冷纪青为给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以变造的存单作质押,骗取银行承兑汇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百条之规定,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