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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刑事诉讼法修改

  热点之十一

  看守所立法:从“配角”到“主角”

  仅仅仰仗刑诉法的“关照”,还不足以实现看守所的“华丽转身”,对于未决羁押问题的专门立法,无疑是细化刑诉法对看守所工作要求的正确的途径,因而一部《看守所法》的制订似乎已经是历史的必然了

  在1996年的刑诉法中,看守所是个不折不扣的次要角色,正是立法层面的漠视,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看守所沦为“配角”,屡屡为侦查办案机关“做嫁衣”,落下了侦羁不分的诟病。在本次刑诉法再修改中,看守所不仅被赋予了相对独立的诉讼地位,还被视作保障人权的重要一环。但是,仅仅仰仗刑诉法的“关照”,还不足以实现看守所的“华丽转身”,对于未决羁押问题的专门立法,无疑是细化刑诉法对看守所工作要求的正确的途径,因而一部看守所法的制订似乎已经是历史的必然了。那么,看守所的立法方向又在哪里呢?查看全文

热点之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在分组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时提出

应增加对指定管辖的限制条款

  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分组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徐显明委员提出,增加对指定管辖的限制条款。

  徐显明委员说,刑诉法有几个基本原理:一是诉讼的中心应该是确立在审判阶段,其他所有的环节都应该作为审判的准备环节。二是刑事诉讼的目的,除了追究犯罪,还在于保证无辜的人不受追究。作为普通的公民,每个人都有发生犯罪的可能,但是作为国家,应该追求最高的善,这就要求国家在任何时候都要避免犯错误,特别是不能犯以合法的方式侵害人的自由、财产和生命的错误。保证无辜的人不受追究是刑事诉讼的底线。这恰是诉讼法要避免的。三是采用制约机制。从诉讼活动的所有环节来看,设计原理是用后一个权力来制约前一个权力,当侦查机关认为是犯罪的时候,为什么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呢?就是要让检察机关审查、制约侦查权。检察机关批准以后,为什么要提起公诉、交付审判呢?审判权的目的就是要对检察权进行制约。一审法院也有可能犯错,所以又设计了二审,就是让上级法院监督前面一个审判。诉讼原理就是用后一个权力去制约前一个权力,经过无数次制约后,才能保证案件的正确性。遵循以上三大原理来设计诉讼制度,刑诉法就是一部合乎法治原理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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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之九 

专家建议修改刑诉法推动案件程序分流

强化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

  “建议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推动刑事案件的程序分流。”在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举办的“坚持正确执行理念,努力提升办案质量”座谈会上,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诉讼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辉如是建议。

  不起诉裁量权是指在案件具备法定起诉条件时,检察官依法享有的根据自己的认识和判断选择起诉或不起诉的权力。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只限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至于犯罪情节较重的案件就不得作出酌量不起诉。“将‘犯罪情节轻微’作为‘不需要判处刑罚’和‘免除刑罚’的共同条件,事实上将我国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限定在了极小的范围之内。”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宏耀指出。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