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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碾死电动车主获死刑,故意杀人罪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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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碾死电动车主获死刑,故意杀人罪该如何认定?
去年11月,诏安奥迪司机何炜酒后驾车因发生冲突故意碾死下夜班回家的电动车主,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件“诏安奥迪撞人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那么,故意杀人罪该如何认定呢?量刑标准又是什么? 本期《法律名人谈》邀请到了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的强相银律师,就上述问题跟大家探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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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既然何炜的犯罪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那么酒后驾车能否影响到故意杀人罪这一罪名的认定呢?
强相银律师:酒后驾车行为不会影响故意杀人罪这一罪名的认定,认定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关键在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杀人罪主客观的条件,即是否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是否喝酒不是认定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的法定条件。
法邦网:对于何炜的犯罪行为,法院在一审的时候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何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那么,想请强律师为我们讲解下,我国刑法上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强相银律师: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邦网:何炜及其辩护人诉辩称,何炜在案发前大量饮酒,犯罪时实际辨认和控制能力已有所减弱。那么,被告人何炜酒后驾车是否可以作为减轻刑责的理由?
强相银律师:不可以,酒后所为不是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理由。
法邦网: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及其辩护人还称本案是突发性案件,并非何炜无事生非所引起,被害人在冲突中拿砖头砸何炜的车前挡风玻璃,对何炜继续实施犯罪起激化作用。那么,被告讲述的这些情节可否作为减刑的理由?
强相银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害人有过错的,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可对被告人轻处。本案中被害人在冲突中拿砖头砸何炜的车前挡风玻璃对本案事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属于酌定从轻、减轻的处罚,但不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法邦网:被告何炜对法院的一审不服提出上诉,并称自己在犯罪后有自首情节,申请改判,但是法院在终审的时候没有采纳。那么,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行为可否作为减刑的理由呢?哪些行为构成自首?
强相银律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而非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访谈嘉宾
强相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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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时间:
2012年12月12日
嘉宾简介:
强相银律师
高级律师,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刑事辩护部执行主任,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杭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浙江省法学会会员,系浙江知名的大案要案律师,杭州市优秀法律工作者。
承办的案件有:中国制造销售假药第一大案、“西湖边温柔的陷阱”、温州特大走私贩卖毒品案、杭州杀人焚尸案等大案要案,其案例被报道于《钱江晚报》、《都市快报》、浙江电视台《1818黄金眼》栏目、《法制与经济》杂志、《新华网》等主流媒体。
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研究和律师实务工作,接办刑事案件近千起,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先后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医疗事故 合同纠纷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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