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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律师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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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律师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

字体大小: - - lawyernew2012   发表于 12-04-06 09:45     阅读(731)       分类:企业家犯罪辩护律师

北京资深律师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

 

刑事辩护中心

联系人:唐湘凌 律师

电话:186-0190-0636(北京)

邮箱:lawyernew@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

 

案例:泰跃地产前财务总监收受城建一高管百万贿赂获刑7

 

一、罪名释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163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罪名法律条文

1、条文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罪名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11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116日起施行。《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具体的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董事、监事、职工、其他企业职工或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时间:2008-11-25 08:30:00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