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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演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X亲属的委托,指派方律师担任李X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李X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由于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李X的敲诈勒索行为并没有得逞,受害人没有受到财产上的损失。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因此,李X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未遂。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中受害人有严重过错。

  本案是因被告人李X与受害单位劳动纠纷引起的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李X原系受害人单位职工,受害人擅自克扣被告奖金提成过错行为,引起被告人李X不满,向受害单位提出补偿奖金要求,这一要求无论是否合理,都是劳动者的权利。被告是在其要求被拒绝情况下,才提出人身威胁问题。另外,本案的结果是完全能避免的,当受害人被勒索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受害人自己却主动提出讨价还价,在这种金钱积极引诱下,使正在观望、犹豫的李X加强了本来就存在的犯罪意念。任何公民无权引诱他人犯罪,也无权为犯罪提供机会,受害人就是在教唆犯罪。教唆行为是非法的,非法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提请法庭慎重考虑,受害人有故意教唆陷害之嫌疑。因有被教唆引诱的行为,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李X是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酿成大错,在其主观上并不存在对抗社会、蔑视法律的恶劣心态。对社会的认识能力有待提高,辨别是非、自我控制的能力较差,是在特定的外在环境和特定的诱因条件下失足犯罪,由于长期自由散漫,缺乏自我约束力,才造成今天的沉重代价,相信通过此事件,对其震动是巨大的,所付出的代价是惨重的,给其本人造成了终生的悔恨。庭审中可以看出被告人李X的悔过和痛改前非的决心。挽救每一个失足者,使他们能洗心革面,从新做人是我国的《刑法》立法思想之一。希望法庭能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四、被告人李X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平时遵纪守法,表现一贯良好,有悔罪表现,因为家庭比较贫穷,再加上一时的贪念而失足。李喆系家中的独生子,父母身体不好,常年有病,被告人李X还有一个3岁的孩子,上有老下有小,一个人的将来可能影响到其家庭的生活,虽然现在触犯法律,但他仍是父母的寄托,家庭的希望。

  综上,提请合议庭本着治病救人,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给予被告人李X减轻处罚,为有利于被告人改造,判处缓刑。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这样也体现出我国刑法的目的打击惩罚犯罪,体现刑法的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也能体现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