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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江区检察院立案监督的三案犯被重判

  浙江检察网衢州衢江讯 2月2日,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吴卸良、谌仲辉、祝小华抢劫案判决生效,吴卸良、谌仲辉和祝小华分别被法院以犯抢劫罪、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五年和七年。
  2009年1月4日,吴卸良、谌仲辉、祝小华在开化汽车站附近,以包出租车司机毛某的轿车到衢州为名,在行车途中实施抢劫。3人实施抢劫后,又将司机毛某控制拘禁在出租屋内,胁迫他向他的父亲以出车祸为名索要钱财,因未果将毛某释放。6月20日,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以涉嫌抢劫罪将吴卸良、谌仲辉和祝小华向衢江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经审查,衢江区检察院认为吴卸良等3人对司机毛某实施抢劫后,又将他拘禁在出租屋内,胁迫他以出车祸为名向父亲要钱,已构成绑架罪。6月24日,衢江区检察院对吴卸良、谌仲辉和祝小华等3人以涉嫌抢劫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又向衢江公安分局发出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3人的绑架罪立案侦查。6月29日,衢江公安分局对绑架罪立案开展侦查。12月3日,衢江区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绑架罪对吴卸良、谌仲辉和祝小华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