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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斯特犯罪社会学理论谈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原
(二)要重视家庭教育对预防青少年犯罪作用。
家长应切实负起监督、教育的责任,特别是单亲家长。家长要在孩子面前树立模范作用。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他们的一言一行都有可能影响孩子的成长,因此家长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同时要注意教育方法,一方面反对简单粗暴,动辄打骂;另一方面反对撒手不管,任其自流。要及对了解孩子的思想动态和社会活动范围,及时发现不良苗头,并及时引导。切实防止不良行为发展为犯罪行为。与此同时,应注意提高家长家庭教育水平与能力,笔者以为,北京举办大量家长学校的做法值得推广,通过举办家长学校,改善家庭质量,传播教育子女的方法与措施。
(三)建立社区矫正机构。
对于犯罪青少年来说,适当的惩罚和管制对于矫正其反社会个性品质和不良行为的习惯动力定型无疑是必要的,但是要发展、健全其积极的符合社会规范和价值意识要求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动力定型,完成社会化进程或进行再社会化,则是不可能单靠狱内的封闭式的教育改造措施就是完全解决的。因此,必须借助开放式处遇,破除监狱或其他改造场所与社会的分裂隔离状态,跨出监所的小天地,在严格管束的前提下依靠社会的力量,对违法犯罪青少年进行综合治理,对于犯罪较轻的青少年,如没有关押必要的,放在社区矫正,通过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对青少年进行帮助、教育、监督,让其在社会上矫正,防止在监狱被交叉感染。在建立社区矫正机构时,可以参照香港 “香港善导会”和“警务协会”做法。“香港善导会”基本上是一个主要由警务人员为主,社区福利人员为辅所组成的协会。他的主要工作是对失足青少年进行集中的引导和训练,以求增加失足青少年的再就业成功率。香港警方并在善导会的基础上,成立了“警务协会”,推出“飞鹰计划”,利用业余时间对更广范围的失学青少年进行训练。善导会的训练目的主要有三点:第一,灌输正确人生观;第二,磨练意志;第三,培养良好的治安意识。笔者以为这很值得我们借鉴。
(四)加强法制教育。
法制教育是增强青少年素质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方面,这种预防虽说是“软性”预防,但却是带着根本性质的预防。从1986年到1990年的五年间,我国向全国七亿多人普及法律常识;从1991年到1995年又实施了第二个全民普法五年计划;从1996年起我国制定和实施了第三个五年普法教育规划。这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社会教育系统工程,重点对象是干部和青少年。这项法制教育工程应坚持不懈地进行下去,使其在新的阶段里起到更有力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效果。与此同时,学校应承担起法律教育责任,将法律作为青少年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以切实提高青少年的法制意识,预防青少年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