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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敲诈勒索罪的【辩 护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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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敲诈勒索罪的【辩 护 词】
作者: 时间:2012-11-13 浏览量 161 评论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庭审前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的真实细节,复印并反复研究了本案的证据材料,特别是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本律师认为,该案件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结合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现发表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三、本案对索取钱财一事证据不足。首先在证据材料中被告人反映说是被害人一方主动打的电话让被告人到枣阳政法街来,被害人陈述说是被告人主动打电话让被害人到枣阳政法街来。卷宗中,侦查机关没有调取被告人、被害人双方手机在移动公司的通话清单,谁主动谁被动没有证据难以认定。其次,王德安开车先到的,因认识对方刘飞跃、张道兵等人,就和对方先谈的,张小红等人到后王德安就把对方的意见向张小红传达,意思就是让张小红等人退出工程,对方愿意付一些费用。因意见发生分歧,张小红一方来的人较多,王德安退在一旁。究竟是不是被告人首先提出要钱的,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不能认定。
五、本案被告人张万辉参与程度较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首先,在竞标工程的四个合伙人中,张万辉的分工仅仅为垫资,经调查了解,张万辉也确实为竞标工程买烟买酒管饭花了一定数额的钱。2010年10月27日中午被告人在钱岗一起吃饭,张小红与他人通了电话后,即喊张万辉等人一起去枣阳政法街。根据卷宗材料反映,到了政法街,张万辉在面包车上没有下来,双方谈好了,他才下来。后来就一起去东环路吃饭。张万辉既没有威胁对方的语言和行动,也没有主动索取钱财的意思表示,整个过程,表现得很被动。2010年10月29日,周圣利派肖喜兵送钱过去给张小红,张小红因不识字不会打条,才打电话让张万辉代笔。当时张万辉正在做活儿,放下活儿赶过去替张小红出条,张小红签的名字。事后,张万辉仅分得3000元,包括自己垫资的烟酒、饭钱在内。其次,证据第56页张万辉坦白交待:张小红找到张万军和张万辉与王泽良合伙要把“钱白公路”邓棚路段两边的树买下来。《钱岗乡邓棚村道路林承包合同书》是合伙人王泽良垫资38000元从胡小平手里买过来的。张万辉问王泽良经过村里同意没有?王说村里同意了。张万辉没有向路边建房户要过钱,也没有向建房户收过钱。三次交款计4500元均由王泽良收执。张万军为张华银损坏路边林木,曾动手推他并掐他脖子,被人拉开。张华银将沙子转走后分文未付。张万辉作为合伙参与人,没有威胁行为,没有索取钱物,参与程序显著轻微。第三,根据《钱岗乡邓棚村路道林承包合同书》第二条第(四)项:“甲方支持乙方在承包期内,如发现破坏、毁坏和偷树者,由乙方协商处理,如乙方不能协商处理,应及时向甲方汇报,由甲方协商处理或司法机关汇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条第(一)项:“在合同期内允许承包人依法转让,但必须经甲方同意,并按本合同条款执行。”第(二)项:“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砍伐树木,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由乙方办理砍伐手续,其费用自理。”以上条款内容充分说明了,承包人胡小平(胡顺宣)有合同转让权,承包人有林木所有权、处理权和维护权。被告人依法按照承包合同内容的约定,维护路边林木所有权免受损害,根据我国《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这是公民维护其合法的财产权益的表现,损害树木,照价赔偿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虽有敲诈勒索之嫌,但其性质不同,且情节显著轻微,此节尚不致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