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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红旗律师为一起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进行无罪辩

石红旗律师  贵州 • 黔东南  发布时间:2013-1-19 14:34:41  点击 510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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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9日,涉嫌滥用职权罪的原贵州省黄平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草地中心主任杨昌兴,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2011)黄刑初第3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要求当时在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工作的石红旗律师、杨树录律师接受其委托,担任其申诉代理人,代理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撤销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2011)黄刑初第35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关于滥用职权罪的有罪判决。根据杨昌兴提供的部分资料,石红旗律师、杨树录律师初步研究后,认为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2011)黄刑初第35号《刑事判决书》对于杨昌兴犯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和判决,基本存在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为此,石红旗律师、杨树录律师接受了杨昌兴的委托。

        接受委托后,石红旗律师和杨树录律师即到原审法院调取了案件资料。通过对案件资料的分析研究,石红旗律师和杨树录律师认为

    原审对滥用职权罪方面存在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但要达到撤销原审判决的目的,还需要补充有关证据。为此,石红旗律师和杨树录律师即要求杨昌兴补充了有关证据。根据原审案件资料及杨昌兴补充的证据,石红旗律师和杨树录律师即起草申诉状并由石红旗律师于2012年5月初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石红旗律师还多次向承办法官补充了证据及提交了代理意见。2012年11月22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2012)黔东刑申字第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本院提审 。

          收到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2012)黔东刑申字第12号《刑事裁定书》后,杨昌兴又到贵州七律律师事务所,要求贵州七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石红旗律师担任其再审辩护人。根据杨昌兴的请求,贵州七律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杨昌兴的委托并指派石红旗律师和陈奕汐律师担任杨昌兴的再审辩护人。接受再审委托后,石红旗律师和陈奕汐律师,即对案件资料进行了进一步的认真分析研究,并在杨树录律师的参与下,研究并确定了出庭举证、质证、发表辩护意见的方案。2012年11月29日,石红旗律师和陈奕汐律师依法出庭参加了庭审活动。在庭审中,石红旗律师和陈奕汐律师根据庭前确定的辩护方案,依次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发表了辩护意见,与公诉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2013年1月7日, 根据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贵州七律律师事务所指派陈奕汐律师到庭参加了该案的宣判并领取了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黔东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黔东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认为杨昌兴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再审予以改判。作出以下判决:一、撤销黄平县人民法院(2011)黄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二、杨昌兴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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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贵州七律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石红旗律师
手  机:13017429836(联系时,请说明是在中国法网上看到我的,谢谢!)
电  话:0855-8127777
地  址:贵州省凯里市宁波东路坐标广场A栋8楼
标  签: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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