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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为何突然成为故意杀人案的嫌犯
警方做法备受质疑
此事迅速在互联网上发酵,成为备受关注的公共事件。警方要求律师作证的举动,被指违法。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均有相关条文,确定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以及例外。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律师法》第38条也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刚认为,张小玉夫妇已经被羁押,并不构成上述条件,警方要求律师告知其过去的事情,这是违法的。
“这严重违反了《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律师的职业伦理、对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信赖利益,是颠覆性的。”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甫律师说。
“如果把它放大或者普遍化,那就不存在刑事辩护律师了,任何一个刑事辩护律师都可以让你去作证,都可以让你成为一个警方眼中的犯罪嫌疑人,当事人的权利如何保障呢?他的律师如何去工作呢?”王甫担忧,如果警方随时可以让律师作为证人,这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影响是毁灭性的。
从“证人”到“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转变”,也引起了学界的争议。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聘教授陈永生认为,如果常玮平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样做是合理的。但是,目前为止,警方没有证据证明律师存在犯罪嫌疑,这时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传唤他,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即便上访的人杀了警察,但这和律师没什么关系,这是警方典型的滥用职权。”他说。
武汉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家秦前红则认为,目前互联网上仅有常玮平一方的说法,公安机关基于自身掌握的情况,如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常玮平掌握有关犯罪事实却不予协助,甚至怀疑其与嫌疑人有相互串供、包庇的情况,在传唤的手续履行到位的情况下,是可以传唤的。
一些律师、学者还认为,焦作警方应该对此案回避。
陈建刚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0条对于“回避”有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其中一条,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陈建刚认为,作为受害人的同事,当地警方应考虑回避。
陈永生也认为,此案不宜由死亡警察所在单位或当地甚至上级公安机关侦办,而应交由其他地区的公安机关办案。
令常玮平意外的是,7月21日上午,遇害民警王军干遗体的告别仪式在焦作市殡仪馆举行,遗体于当天清晨被火化。此前,他曾呼吁警方“炉下留人”,理由是“王军干的遗体火化,他是否有致死的其他病因无法查明”,他认为,这个合理怀疑不能排除。
警方对“律师成犯罪嫌疑人”一事未予回应
辩护律师为什么成了所辩护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有尚未披露的案情还是警方滥用职权?7月23日,记者致电焦作市公安局副局长陈凤兰,她表示对此事不知情,随后挂掉电话。
截至记者发稿时为止,陈凤兰没有回复记者要求采访的短信。
记者多次致电焦作市公安局宣传部门,均无人接听。
7月24日傍晚,“焦作公安局中站派出所综合室官方微博”再次转发了官方对此事的有关通报。
在新华网注明时间为7月21日的《焦作市中站区许有臣、张小玉信访问题情况》中,官方解释了二人的上访缘由及上访情况。
通报称,许有臣原在焦作市公交总公司第一分公司工作,自1995年10月5日起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经焦作市公交总公司查明并按规定将许有臣除名。
2007年12月20日,许有臣到焦作市信访局反映此事,要求恢复工作。次年9月25日,焦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维持焦作市公交总公司的处理意见、原焦作市建设委员会的复查意见。这是该信访事项的信访终结意见。
通报的第二个信访问题,源于1990年代的一起纠纷。通报称,1992年,张小玉之父张志安与王封乡东王封村委会签订了一份煤矿承包合同,1993年,有关部门认为该矿生产安全不符合操作规程,责令封井停产整改并罚款4000元。张志安拒绝整改、罚款。
最终,村委会代交了罚款、代为整改,后决定终止合同。张志安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此后,关于此间的经营权、补偿问题,争议了较长时间。
由于事件当事人许有臣、张小玉被限制自由,记者无法联系其核实上述细节。
处于事件舆论中心的常玮平表示,他不认同警方将他确定为证人,他将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