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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辩护律师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

    新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明确了辩护律师会见时可以了案件情况,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规定,基本解决了律师会见难的问题。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直接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经办案机关批准、安排。第37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需要注意的是,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有三类案件须经侦查机关许可。依据第37条第3款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及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这是考虑到侦查活动和该三类案件的特殊性所作的例外规定。

    对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时也适用上述有关规定。

 

泰州律师熊少华,刑事辩护资深律师,为全国各地委托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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