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强奸罪 >
一个强奸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桂柳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指派我出席今天的审判活动,担任被告人梁某某的辩护人。开庭前我认真研究了柳市江检刑诉字(2009)第44号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梁某某,又听取了本案的庭审调查。检察官指控梁某某犯有强奸罪一案,首先,我向被害人表示真诚的同情,同时我也代表我的当事人向被害人表示诚挚的道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强奸罪没有异议,对指控事实有异议,但被告人梁某某具有如下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向法庭提供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裁量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梁某某出生于1992年9月8号,但其父母称梁某某的真实年龄是1994年9月8日出生,当时更改年龄是因为逃避计生站的超生处罚。在2008年12月20日作案时,年仅14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梁某某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梁某某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被告人梁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认罪态度一直很好,能如实稳定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这从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及其到案后的几次讯问笔录同被害人讯问笔录比较,都表明无论是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公诉阶段还是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都能主动,积极配合侦查人员的侦查、讯问,毫无保留的陈述案件的来龙去脉。也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梁某某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
三,梁某某的犯罪行为是冲动所致,是偶犯、也是初犯,犯此罪前无前科,一惯表现较好。当然冲动之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应负刑事责任,但这种行为具有偶发性,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较轻。由于案发之前的那段时间,被告人的父母正好再翻修新房,被告人一直跟大他几岁的朋友住在一起,他们每天晚上都在谈论自己的男女之间的事情,不乏谈到男女之间发生性行为的事情,被告人对此特别好奇,而且也想尝试一下,根本没有意识到这样做是违反法律,而且是触犯刑法,由于他的法制观念淡薄,导致了他走上了犯罪的深渊。同时梁某某系初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也一再深表悔过,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改过自新。而且其犯罪前品行一直很好,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记录。
四、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罪事实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是犯罪未遂。从证据材料中仅仅有被告人的口供、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而且被告人的三次供述完全一样,跟被害人的陈述有很大的出入,而且被害人当时年仅4岁,案发后很多细节都完全忘记了,通过质证,现辩护人归纳被害人陈述有以下四点是假话:1、被告人没有背过被害人;2、被告人没有见过被害人的阴道出过血;3、被告人没有用什么竹签刺过被害人;4、被告人也没有在被害人的阴道处撒尿。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的直接证据只有言辞证据(被害人的控告和被告人的供述),没有任何物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母亲的报案笔录写明“自己的女儿被被告强奸了),而言辞证据是一种主观随意性强、稳定性差、极富情感化的证据,将其作为定案依据证明效力相对较弱。被害人的父母都带被害人到几个大的医院检查,医院的证明,被害人均没有任何损伤,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害人有伤。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按传统贞操观,我们认为以是否奸入,作为强奸妇女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比较适宜,因此本辩护人认为犯罪未遂。案发是2008年12月20日的中午,为什么到了2009年元月6日才报案?为什么侦查机关到元月13日才实施抓捕??为什么侦查机关没有做法医鉴定,在没有鉴定是否是被告人所为的情况下,就把案子做成铁案。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人依然认罪伏法,有此也证明被告人悔过的诚意,具有坦白和悔罪表现,而且其行为危害性相对较小,没有采取恶劣手段,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恳请法庭应充分考虑被告人梁某某以上诸多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五、辩护人注意到本案的被告人在事件发生当时未年满16周岁,没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没有读完初一就回家放牛,加上小小年纪就在社会上受到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过早知道了男女关系。在这些事实的背后我们不禁会有很大的疑问,他们的父母呢?学校呢?社会呢?如果有父母、老师、社会的正确引导与教育,让这些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体验他们这个年龄应该体验到的幸福,辩护人相信,这个世界又会多一份和谐,少一份苦涩。今天我们面对的这个刑事案件,不管他的结果如何,我们都应该从这中间想到很多。辩护人包括今天所有在场的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等所有的成年人最愿意看到的结果是这个孩子能够健康成长,能够成为对社会有所贡献的正常的人。我们最大的愿望是通过今天的庭审能够使涉案的被告人意识到怎么做才能成为一个好人,一个守法的好公民,这是本辩护人衷心地祝愿。辩护人还想对被告人多说几句,每一个人都希望在这个世界快乐幸福的生活,而要做一个快乐幸福的人,首先应该是一个能够给予别人快乐幸福的人,一个负责的人。一个人犯了错不要紧,最怕的是知错不改、错上加错。相信社会、相信父母,很多人都关心着你的成长,因为你是社会的希望,是父母的未来。
青少年是早上八九点钟的太阳,是社会的未来。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时应当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相信梁某某本人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强了法律意识,因此,特请求法院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着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被告人梁某某,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适用缓刑,如果被告人梁某某服刑两年这样,我十分担心他学坏,短期服刑所接触的人都是年龄效大的其他犯罪人,交流沟通的内容少不了各种犯罪经历,世俗观念,包括作案经验、技巧。辨别能力差的未成年被告人学坏的可能性很大。如果这样他的一生就毁了。如果让他早日投入到社会中去、回归家庭,家长履行监管职责,培养他的社会责任感,那么会更有利于他的改过自新。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考虑与采纳。
辩护人:桂柳律师事务所
卢培庭律师
200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