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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刑法之盗窃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识要点】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条文作了较大修改,原有条文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法 律教 育网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变化要点有:

1.盗窃罪成立的方式发生变化,以前仅限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这两种情形,现在包括四种情形: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2)多次盗窃;

(3)入户盗窃;

(4)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注意:“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是盗窃罪的加重情形,只是成立盗窃罪的一种独立情形,与“多次盗窃的”性质一样。而且这三种情形成立盗窃罪都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条件。

比较:“携带凶器抢夺的,成立抢劫罪。”

2.本罪废除了死刑的规定:删除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一)成立条件

1.行为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

(1)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包括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和违禁品。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特殊情形:

①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③以牟利为目的(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

④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⑤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盗窃枪支、弹药、尸体、公文、印章等物的,不以盗窃罪论处。 法 律教 育网

(2)他人占有: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2.行为内容: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平和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1)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在公共汽车上、集贸市场明知有他人(包括被害人)看着自己的一举一动而'公然'实施扒窃的;假装走路不稳,故意冲撞他人,趁机取得他人财物的;明知大型百货商店、银行等场所装有摄像监控设备且有多人来回巡查,而偷拿他人财物的,以及被害人特别胆小,眼睁睁看着他人行窃而不敢声张的。

(2)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其方式多种多样,包括采取一定的欺骗方式盗窃财物的情形,例如“调虎离山”案件和“掉包”案件。

例如,行为人将他人从室内骗至室外,然后进人室内窃取财物的。

再如,行为人伪装成顾客,到商店试穿高档西服,然后逃走的。

又如,商场购物拿过售货员递过的货物就逃跑的。

又如,出租车司机趁乘客下车还没来得及拿走财物的时候迅速驾车离开现场的。

3.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为“多次盗窃”。

相关司法解释:

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盗窃罪论处:

其一,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其二,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其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其一,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其二,全部退赃、退赔的;

其三,主动投案的;

其四,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其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如果盗窃数额不是较大,但多次盗窃的,也成立盗窃罪。

4.主观构成: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