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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丹平律师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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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丹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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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认定
作者: 时间:2012-10-18 浏览量 0 评论 0
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许某取得信用卡的行为是欺骗而非盗窃。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笔者认为,许某通过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取得银行卡,是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特征。本案中,许某并不存在盗窃信用卡的行为,由于受到许某的欺骗,本案被害人朱某主观上并不明知自己账户下有银行卡的事实,更未实际控制过银行卡,不存在构成盗窃罪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