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死刑 |贪污罪 |受贿罪 |诈骗罪 |挪用公款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合同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 |非法经营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抢劫罪 |绑架罪 |盗窃罪 |强奸罪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交通肇事罪 |滥用职权罪 |
分类:银行业务 2010-12-07
保证人范围
保证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如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和个人等,这个是不对的,能说一下原因否?谢谢
满意答案
依照《担保法》第7条的规定,保证人的范围限于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这个题目我觉得主要的问题出在了前提条件这个方面,按规定非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是不能作为保证人的,必须有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才可以。所以这里的社会团体作为保证人的前提必须是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而个人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刑事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电话:13322804716
QQ:535576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