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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办“无刑事犯罪之记录证明”一定要本人
是否有罪是谁说了算?公安 检查院 还是法院?越俎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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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谁说了算的问题,证明只是说明一个事实。和谁说了算没有多大关系。公安的资料显然比法院完善的多。比如一个人违反了刑法,但是案值又达不到起诉标准。那么公安机关的标准做法就是立刑事案件,破案后再撤销刑事案件作治安处罚。前提是检察院不起诉。不是因为证据不足,而是案值不够。因为各地检察院都有一个起诉的标准。法院就没有这方面的记录。这不是越俎代庖,而是体制的问题。其实退一步来讲既然该人违反了刑法而检查院有什么权力不起诉呢?据我了解好像没有什么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