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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贪污罪律师判几年
上诉审的审理程序
(一)上诉审审理的方式
1.两审终审制的审理方式。两审终审的审理方式有两种:其一,公开审理。依前苏联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审法院依上诉或抗诉程序审理刑事案件时,在法定期限内,除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所有案件上诉审法院都应在公开的审判庭上审理。依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我国第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上诉审时, 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第二审法院公开审理上诉案件的具体程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援引第一审的程序规定。一般也经法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与宣判等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还规定,对上诉案件,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
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只能开庭审理。选择适用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方式的标准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如对案件事实无争议,只对法律适用存在不同主张, 一般可适用不开庭审理方式。如对案件事实有疑问或有争议的, 为査明案件真实应适用开庭审理方式。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开庭审理,有助于其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1.三审终审制第二审的审理方式。三审终审制的第二审的审理方式,与第三审及两审终审制的第二审均有所不同。在开庭审理前先要对上诉理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有的国家如日本,立法对上诉理由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审开庭前即对此进行审查,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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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方才受理。如不符合,则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如决定受理后,对案件的审理有如下三种方式:一是基本重复一审的审理,对一审裁判依据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重新调查, 不受上诉请求范围限制。其程序与一审程序大致相同,如开展法庭调查,然后由检察官与辩护人〈一般限律师)辩论,最后进行评议和裁决。二是仅对上诉申请事项进行审理,不再重复一审审理。如日本的控诉审程序。除审理对象的范围较第一种方式狭窄外, 其程序与第一种方式大致相同,但限制较多。三是以上两种审理方式并存。根据案件的审查范围和上诉理由的不同,有些案件采取书面审查的审理方式。〔17〕如南斯拉夫第二审审理方式。这种审理方式的特点是基本不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庭调查。
3^三审终审制第三审的审理方式。三审终审制第三审的审理方式与第二审有明显的区别。第三审法院接到上诉书后,首先要对上诉理由的适法性及上诉是否符合法律程式进行审査。如符合法律规定,即开始正式审理。第三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采用书面审査方式,不再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进行证据调査。只是根据上诉申请审查原判决在执行诉讼程序和定罪量刑上有无违背法律的情况,但仍须开庭审理。各国的审理程序基本相同。〔18〕开庭后一般由法官报告案情,然后由上诉人或其辩护人阐明上诉理由, 再由对方辩驳,双方辩论,最后评议,作出判决。
至于第四审上诉审,由于适用得很少,其程序则与第三审相同之处甚多。
(二)上诉审审理的内容及其范围
1.上诉审审理的内容
〔17〕陈光中主编:《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285
页。
两审终审制上诉审审理的内容。一些国家上诉审一般适用全面审理原则,包括事实和法律审。但有的国家对二审案件只进行法律审查,在审理中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认定错误的,一律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依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的上诉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是两者的辩证统一。
三审终审制上诉审审理的内容。三审终审的第二审,一般应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故称事实审。三审终审的第三审仅限于审查裁判是否违背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故称法律审。如在审查中发现原裁判认定的证据不充分或有错误,足以影响正确判决时,亦不能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只能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1.上诉审的审理范围
上诉审的审理范围实质是指上诉审是否受上诉请求的限制。
这一问题各国较通行的做法是:其一,对共同犯罪只有一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仍对整个案件进行审理,而不仅限于对上诉人的行为进行审理。这是由共同犯罪各行为人之间的关联性决定的。一部分被告人上诉,视为对整个案件进行上诉。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587条〔上诉的扩展)规定,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由一名被告人提出的上诉,只要不是仅以其个人的理由为根据,也扩及其他被告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其二,上诉审审理范围,以上诉人申请范围为限。对上诉人没有请求的,除了法律规定应予审理的外,均不得进行审理。其理由是:上诉权是一种主要为被告人利益而设立的权利,上诉权人得自由处分。原审裁判对被告人不利之处,他感受最深刻。其上诉请求以外的事项,在法律上被视为是公正的、适法的,因此无需审查。采取这种作法的国家有德国、南斯拉夫等。《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52条(审查判决的范围)规定,上诉法院只是根据所提出的上诉申请进行审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此不同,该法第18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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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三)上诉审的裁决
无论两审终审制还是三审终审制的第二审、第三审,裁决的形态一般有以下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