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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二审案件中的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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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二审案件中的律师辩护 (2013-03-09 18:32:32)
标签: 死刑二审案件中的律师 分类: 律师辩护与犯罪控告专栏
死刑二审案件中的律师辩护
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自2006年7月1日起,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这是最高法剥离死刑第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为收回死刑复核权作铺垫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审理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有辩护人出庭辩护。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给辩护律师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同时也更多地赋予了辩护律师用自己的职业技能来关怀生命、呵护人权的神圣使命。但是,作为一名辩护律师,我们是否为此做好了准备呢?如何使律师的辩护能够有效地帮助被告人,而不是简单地走走过场、履行出庭辩护的形式呢?以下,笔者根据二审开庭的有关规范,从律师实务操作的角度谈谈死刑第二审案件中的律师辩护。
一、接待和委托
1、温情接待、禁止承诺。
律师接待的委托人,往往是一审被判处死刑案件被告人的近亲属,他们与被告人具有血亲关系。血浓于水。一审判决下达后,面对即将失去亲人的危险,家属往往比较恐惧和激动,在此情况下,希望接受委托的律师能够预测二审结果,并渴望从律师口中得到可以免于一死的承诺。此时,作为接待律师,首先应当安抚被告人家属,充分理解并尊重被告人家属的感情。同时也应当明确告知家属,辩护律师的职责是通过阅卷、调查取证、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等工作,向法庭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免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说服法官,对被告人认定无罪或从轻处罚,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仅是在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利用自己的职业技能能为被告人提供帮助。不能就案件结果向被告人家属做出任何承诺。
2、做好接待笔录
死刑案件被告人家属往往比其它案件的被告人家属更多地关注和了解案件的情况和进展。因此,从家属口中,律师往往可以快速地掌握案件争议的要点。但是出于感情上的原因,家属也往往夸大对方的责任,避重就轻,减小己方的责任。接待笔录要问清被告人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的理由和依据,询问证据线索、受害人的情况以及被告人健康状况、羁押的场所等情况。
3、办理委托手续
委托手续包括签订委托合同和签署委托书。依据相关规定,该类案件禁止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合同的标的仅是律师提供的辩护服务,而不是案件的最终结果。
二、开庭前的准备
1、阅卷
1)全面原则。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二审实行全面审查原则,不受上诉和抗诉范围的限制。但是在二审程序中重点审查的内容是上诉书或抗诉书所提出异议的部分。尽管如此,辩护律师在庭前的阅卷中仍应贯彻全面阅卷的原则。需要复印、阅读的卷中材料包括侦查卷、一审卷、上诉书或抗诉书。并做好阅卷笔录。
2)细致原则。对于上诉书或抗诉书所提出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的不同意见,要全面、细致地予以审查,上诉或抗诉是否有正当的根据。
3)程序性审查。死刑案件要遵守比普通刑事案件更严格的诉讼程序。对于案件在侦查、起诉和一审中侦查、起诉和审判人员是否遵守法定程序以及案卷中所反映出的程序性瑕疵作细致审查。如权利告知、证据是否合法程序取得、指定辩护、所采信的证据是否经过法庭质证等。
2、会见被告人
一审被判处死刑案件的被告人,往往不同于其它刑事被告人。他们往往是犯下了可怕的引起社会公愤的罪行。经过了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长期羁押,其心态不同于常人。或者消极厌世,对律师不予配合,或者求生的欲望强烈,视律师如救命稻草,过高地估计律师的作用。对此,律师均应理性对待。
1)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将被告人当作一个正常的应受尊重的人而不是死刑犯来对待。关心其心理和身体状况,告知其家中平安的一些消息,消除焦虑情绪。告诉被告人其家属和律师都在为他做不懈的努力,律师将为他提供二审程序中的一些法律帮助及帮助的内容,争取被告人的配合。
2)询问案情。被告人是案件的亲历者,向被告人了解案情可以获得比卷宗材料中更直接的案件信息。经过了长时间的羁押和一审审判,被告人比较能够冷静地讲述案件经过。但是,也不能排除被告人面对死刑的恐惧,避重就轻或翻供的可能性。如果其陈述的案情与之前有较大出入,应当问清原委,了解在侦查阶段,是否有刑讯逼供存在。
3)询问被告人对一审判决的具体意见。被告人虽然不谙熟刑法的定罪量刑规则,但
往往能够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最直接、最朴素的意见。如自己未参与哪起作案,没有分赃,事先不知道去抢劫、没有犯罪的故意、受害人的重大过错导致其冲动行为等。对于这些,律师应详细询问、记录,并询问被告人证据线索,为必要的取证做准备。
4)向被告人讲解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
向被告人讲解案件涉及罪名定罪和量刑方面的规定,刑事诉讼程序以及死刑案件的特殊诉讼程序,告知其在各个诉讼阶段的诉讼权利。
5)告知被告人我国刑法中自首、立功的规定。
询问被告人是否有自首行为,是否存在自首但没有被认定的情况,询问可能的证据线索。告知刑法中立功的规定,哪些构成重大立功,鼓励其立功。
6)告知被告人二审庭审程序,指引被告人运用最后陈述的机会,向法庭表明真诚悔罪的态度。
7)做好会见笔录
会见笔录是律师辩护卷中的重要材料,也是律师辩护工作的指引和规范办案的记录。律师可以根据会见笔录的内容,核实相关证据、寻找证据线索和必要的调查取证。同时,被告人有自首或立功行为的,会见笔录中陈述的自首情况或立功的内容,也是自首或立功的证据之一。
3、必要的调查取证
根据接待被告人家属、阅卷、会见被告人的情况,辩护律师可以考虑是否进行必要的调查举证工作。涉及原审判决中认定事实不清之处,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在涉及足以影响被告人是否判处死刑的情节上,如被告人年龄、是否自首、立功、被害人是否有重大过错等,如有疑问,应重点进行调查取证。另外,被告人的品格证据在死刑案件中也有一定的作用,必要时也应予以调取。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是否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也是对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重要依据。必要时,应当取得这方面的证据。
4、准备开庭材料
1)罗列证据,准备出庭的证人名单。对控方证据和辩方证据一一列出。找出控方证据中的疑点、矛盾,据此指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方面的不足或错误。准备证据目录和说明证明目的。
2)准备适用的法律法规。找出涉及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所有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以备在法庭上使用,做到信手拈来。
3)准备辩护词或辩论提纲
辩护词是法庭辩论时的发言内容,是辩护律师对全案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如何处罚所提出的全面性、总结性意见。死刑二审案件的辩护词具有不同于其它案件的一些特点,具体的辩护词内容为:
a、对通过法庭调查查明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错误之处进行概括、归纳和总结;
b、树立辩方的观点,用证据和法律予以支持;
c、对死刑是否在本案中适用进行重点阐述;
d、提出被告人无罪或不适用死刑(或死刑立即执行)的最后意见。
三、出庭辩护
由于死刑二审程序中重点就上诉书和抗诉书中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因此,法庭的调查程序不同于一审程序。
1、发问被告人
在向被告人发问时,重点就律师阅卷或会见被告人时发现的疑问进行发问。发问时,注意技巧。一是语速适中,便于书记员记录;二是语言通俗,要让被告人听懂;三是要做开放式发问,尽量让被告人描述案情。
2、询问证人
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对重要的证人证言有疑问的,证人应当出庭。法庭上辩护律师询问证人首先应当明白证人证言是属于控方证据还是属于辩方证据。对己方证人的发问要遵循开放式发问,让证人描述案情,对控方证人的发问则应尽可能地提出一些限制性的问题,让证人回答“是”或“不是”。同时,对控方证人还应对证人资格进行审查。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应让证人说明原委。
3、发问鉴定人
首先应要求鉴定人出示具有鉴定人资格的证明,核实鉴定人的资格。鉴定人一般都是某个行业或专业的技术人员,具有一般人没有的专业知识。对鉴定人的发问应当充分地尊重鉴定人,以谦虚和诚恳的态度发问,争取鉴定人的配合。鉴定结论属于“黄金证据”之类,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应当通过对鉴定人的询问或补充、重新鉴定进行排除。
4、举出新证据
律师在庭前调取的新证据或者用于支持自己新的主张的证据,应当在举证阶段向法庭举出。证据要按照证明目的进行分组,并制作目录,说明证明目的,在举证中阐明己方观点。
5、辩论
法庭辩论是辩护律师辩护中最出彩的环节。显示出辩护律师良好的法学理论功底、优雅的风度素养以及或沉稳从容、或激情犀利的辩论口才。做到这一点,需要庭前充分的准备。死刑二审辩论具有较强的对抗性,我们所要讨论的问题往往是:被告人尽管有罪,但是否该杀?因此,律师是在“为生命而辩”。但是,在法庭上,我们不但要面对可能死亡的被告人,同时也可能面对已经死亡的被害人家属。失去亲人的悲痛,增加了他们对被告人的仇恨。这种仇恨极易使他们迁怒于辩护律师。因此律师万不可陶醉在自己的滔滔不绝的精彩辩护中而不顾及被害人方的情感。需要做的是:在开始辩论前,对被害人的不幸给予深切的同情和惋惜。并与被害人方一起憎恨犯罪。但我们要与被害人方一起面对的问题是,被告人是否犯了罪?即使他犯了罪,是否应当以死刑惩罚?
在辩论中,除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外,律师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服法庭改变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
1)被告人具有一些优良的品格,并做过一些善事,具有可以挽救的一面;
2)被告人的经历和其性格形成发展的特殊原因,他所犯罪行从人情角度来看是可以理解的,犯罪不仅是他自身的责任,也有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3)受害人在犯罪中存在的过错,足以减轻被告人的处罚。
辩护律师将自己调查的被告人的过去、教养、青少年时期、与别人的关系,性格构成和创伤经历,个人心理及目前的情感告诉法官。辩护律师将被告人作为一个有价值的人来对待,并将被告人作为一个人介绍给法官,被告人才会以一个有价值的生命而不仅仅是罪犯出现在法官面前。被告人可以宽宥的情节足以唤起法官内心善良的本性:对这样一个不幸的、尚可挽救的被告人,我们是否该用杀人的方法来满足被害人家属的报应心理?
四、撰写、提交书面辩护词、领取判决书
庭后,律师应将根据法庭调查和辩论情况撰写的辩护词提交法庭,并待法庭判决后领取判决书。在判决书下达后,应当及时与家属和被告人沟通,了解对二审判决的意见。必要时,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继续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至此,律师在死刑第二审程序中的辩护工作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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