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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罪名】怎样认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怎样认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12月11日以法发[1992]42号、高检会[1992]36号发布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