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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霄律师:不属于,因为共同犯罪的原则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一个行为人的中止,如果没有导致整个犯罪活动的停止,便不成立犯罪中止。
另外,根据《刑法》规定,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是否成功地将被害人控制住,使其失去人身自由。所以,本案中犯罪行为人已经构成了绑架罪既遂。既然已经既遂,犯罪结果已经发生,就不存在所谓“中止”的情形了。
但考虑到该行为人主动将被害人释放,因此在量刑时会给予酌定从轻的处理。刑法规定,绑架罪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10年以上至无期徒刑,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死刑。估计这位行为人最低应当会被判有期徒刑10年。
评论(0) 赞(0) 201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