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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法发「19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 个人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 个人盗窃公私财务“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 个人盗窃公私财务“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决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花都律师 盗窃罪 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