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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盗窃罪辩护律师从死者尸体取得财产行为的定性
从死者尸体上取得财产行为的定性
例:A以杀人故意将B杀死,之后,发现B身上有两万元钱,将其据为己有。或者与此毫无关系的C发现B的尸体上有两万元,将其据为己有。
将B尸体上两万元据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
现在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构成盗窃罪,一种认为构成侵占罪。那么我们先来看看盗窃罪和侵占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盗窃罪要求的侵害对象是公私财物,即他人的财物。更进一步说,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其中他人占有的财物中包含了他人占有并所有的财物和他人占有但并不所有的财物。而不能认为盗窃罪侵犯的是财产的所有权并非占有权,如此观点会导致盗窃他人持有的违禁物品如毒品无法定罪的情形,因为谁都不应当对毒品拥有所有权。
侵占罪要求的侵害对象是基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是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其中基于代为保管关系侵占他人财物,很明了,不必赘述。而他人遗忘物和埋藏物,可以规范解释为脱离占有的物。如果不这样解释会导致对遗忘物犯罪是基于受害人记忆力强弱的谬论。
联系案例,B已经死亡,我们首先应该认定B在法律上讲已经不是权利主体,即B不再对其生前所有的财物拥有所有权、占有权,换句话说,B对其生前的两万元已经不享有任何权利。
那么这两万元是处于一个什么样的状态呢?毫无疑问的是这两万元的所有权应当属于B的继承者,但是B的继承者在A或者C取得这两万元的时候,并没有占有这两万元。实际上,这两万元此时处于脱离占有状态。
案例中A或者C,取得处于脱离占有状态中的两万元,应当属于侵占行为,构成侵占罪。
要想理解以上分析,必须要认识理解到以下三个问题:
一、死者身上的财物,死者并不占有,因为死者已经不是法律承认的权利义务主体;
二、盗窃罪侵害的是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权;
三、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必须规范解释为“脱离占有的物”,而不做文理解释为受害人遗忘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