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故意伤害罪 >

喝酒引发矛盾伤人怎样认定故意伤害罪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样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关于故意伤害罪该如何量刑呢?

案情简介:

2008年6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章某与陈某等人在某广场的夜市喝酒,席间陈某向孙某敬酒而孙某没有一饮而尽,此举引起陈某的不满。随后,二人因为此事发生争执,陈某随手拿起啤酒瓶砸向孙某头部,受伤后的孙某则取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连捅陈某数刀,导致陈某右股动静脉断裂而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章某、张某和项某明知孙某负案在逃,仍为其提供藏身之所和财物。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因口角纠纷,持刀捅刺陈某并致陈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纠纷中,陈某先持啤酒瓶砸伤孙某的头部,对本案的引发和矛盾的激化有一定责任,且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张某、项某明知孙某犯罪,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章某、张某、项某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009年1月7日,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孙某死刑,缓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以窝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章某、张某、项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8个月不等。

相关法律:

故意伤害罪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