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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80条,人体轻微伤量刑标准
关于犯罪嫌疑人黄光力、犯罪嫌疑人张明发涉嫌诈骗的报案材料
报案人:
姓名:赵晓东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1968年 11月9日 现住址:上地东里六区2号楼2门601
联系电话:13263126268 身份证号:110703196811092611
姓名:黄雪 性别:女 民族:汉族
出生:1983年 9月17日 现住址:上地东里六区2号楼2门601
联系电话:13522342316 身份证号:330104198309175327
姓名:王俊波 性别:男 民族:满族
出生:1984年4月6日 现住址:上地东里六区2号楼2门601
联系电话:13911334213 身份证号:230281198404062318
姓名:赵娜 性别:女 民族:汉族
出生:1987年 11月5日 现住址:上地东里六区2号楼2门601
联系电话:15201222236 身份证号:330333198711050043
犯罪嫌疑人:
姓名:黄光力 性别:女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12335196811080106
联系电话:13738122203
涉案身份:房东
姓名:张明发 性别:男 民族:汉族
现职单位:北京合盛地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地路上地西里13号201室
联系电话:18911261230
涉案身份:中介代理人
一、涉嫌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张明发任职于北京合盛地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凭该任职公司与犯罪嫌疑人黄光力签订的房屋租赁代理协议、房产证复印件、犯罪嫌疑人黄光力身份证复印件为证明,收取中介代理费用后,与上述四名报案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屋地址为:上地东里六区2号楼2门601,租赁期为一年(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报案人按照合同规定向犯罪嫌疑人张明发缴纳三个月租金及一个月押金,并得到该公司财务部收据。一周后,犯罪嫌疑人黄光力屡次上门宣称她与北京合盛地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代理协议为无效合约,一则她在协议上签署的姓名非房主的姓名(嫌疑人黄光力自称与房主为合法夫妻关系),二则她并无收到报案人委托犯罪嫌疑人张明发应当转交的租金及押金,该代理协议不具任何法律效力,限令报案人于7月31日前搬出,否则将采取强制性手段开锁将报案人暴力驱赶出该出租地,室内私人物品视同报案人自动放弃。
报案人多次向犯罪嫌疑人张明发反应该事态并要求该任职公司解决与犯罪嫌疑人黄光力间的矛盾,但均无果,犯罪嫌疑人张明发更对犯罪嫌疑人黄光力的多次上门骚扰行为表示无责任亦无能力解决,并躲避报案人的约见,但声明该任职公司北京合盛地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与犯罪嫌疑人黄光力签订的房屋租赁代理协议为有效协议(但拒绝再次出示该协议作为参考证据),报案人必须按照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缴纳房租,否则按违约论,此后更拒接报案人的投诉电话。报案人多次到犯罪嫌疑人张明发所任职的北京合盛地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均无人应接。
报案人于2011年6月入住时缴纳费用总数为¥19,400.00,其中¥14,550.00为房屋季度(6月中旬至9月中旬)租金,¥4,850.00为押金(相当于报案人已交纳4个月租金,已附上交收凭条)。而犯罪嫌疑人黄光力则强势要求报案人于2011年7月31日前搬出,届时,报案人只入住了1个半月的时间,相当于损失¥12,125.00(2个半月租金)的金钱。犯罪嫌疑人张明发则要求报案人继续居住,至2011年8月中旬按照与其所任职北京合盛地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合同规定,交付第二季度的租金,如若在此之前报案人自动搬出,视同违反协议规定,已交付的其中¥9,700.00(8月中旬至9月中旬的租金及押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如果报案人无法承受犯罪嫌疑人黄光力的骚扰及威胁自动搬出租赁地,则会蒙受经济上的较大损失;如果报案人坚持居住在租赁地,则将遭受犯罪嫌疑人黄光力的暴力骚扰及人身、财产、安全威胁,并受制于犯罪嫌疑人张明发所任职北京合盛地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忍受精神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
目前报案人所住房屋燃气供应已经中断,犯罪嫌疑人黄光力拒绝提供燃气卡,犯罪嫌疑人张明发无法联系,导致房屋煮食及洗浴功能均无法正常使用。
二、本案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