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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件辩护词
作者:马宝昌 时间:2010-11-30 浏览量 219 评论 0
强奸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 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我仔细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在此基础上又听取了刚才的庭审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很好的履行辩护职责,我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强奸罪没有足够的事实根据。
根据法庭调查,控辩双方争议极大。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发生了性行为,双方到底是强奸还是双方自愿。强奸的法定标准是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其客观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并且达到使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是不知反抗的程度。“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因为案件不能重演,更不能再现,所以只能通过证据来再现当时的案情。辩护人认为,通过证据再现的案情不能充分的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证明被告人确实犯有强奸罪。
为了说明这一点,辩护人将本案的证据逐一向法庭分析。公诉机关的证据体系主要有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被告人供述;
(二)被害人陈述;
(三)证人、证言;
(四)鉴定文书;
(一)、首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本案中被告人先后有多次供述。这些供述实质上均作的是无罪辩解(包括庭审),被告人从未供认有强奸行为。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其拒不认罪就是为了逃脱罪责的无理狡辩。因为被告人供述是刑事诉讼重要的直接证据之一。辩护人认为其辩解具有合理性。
当然,根据《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辩护人非常遗憾地认为,其他证据也不能认定被告人犯有强奸罪。
(二)、被害人的陈述
本案中之所以指控被告人强奸,当然最重要的依据就是被害人陈述。但被害人先后两次陈述,只能证明与被告人发生了性关系,不能证明被告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也没有证明被告人的行为违背其意志,为了证明这一观点辩护人只强调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