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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刑事拘留、侦查羁押期限明细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拘留、侦查羁押期限明细 时间:2008-04-28  |  投稿人:徐娟娟  |  浏览:4102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拘留、侦查羁押期限明细 一、犯罪嫌疑人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期限 1、最短为10日(3日+7日);通常为14日(7日+7日)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2、最长为37日(30日+7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3、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拘留、侦查羁押期限明细

  一、犯罪嫌疑人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期限

  1、最短为10日(3日+7日);通常为14日(7日+7日)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2、最长为37日(30日+7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3、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从我国《刑事诉诉法》第69条可以看出:在未批捕前刑事拘留的最短期限为10日(3日报,7日批);通常的期限共14日(7日报,7日批);最长期限应该为37日(30日报+7日批)。

  4、如果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70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二、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分为五种

第一种:共2个月

   第124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在公安机关使用该2个月侦查羁押期限的比较多。

第二种:共3个月:2月+1月(上检批准)

    第124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第三种:共5个月:2月+1月(上检批准)+2月(省检批决)

    第126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四种:共7个月:2月+1月(上检批准)+2月(省检批决)+2月(省检批、决)

  第127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第五种:不受上述侦查羁押期限约束的案件

  第125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三、侦查羁押起算日的两种情形: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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