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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减少青少年犯罪,预防大于惩处 南方法治
在上述的第一个案例中,小伙“自编自导自演”绑架勒索,目的只是为了让忙于生意的母亲多关注自己,是想依靠这种极端方式满足一个孩子对亲情的渴望,主观上并无伤害他人的故意;第二个案例中,范某犯罪先有他人挑唆,且每次盗窃仅分得百元上网费;第三个案例中,刘某林盗窃衣物也并非蓄谋已久或有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而仅仅是因为沉溺网络“没时间洗衣服”,动机虽让人无语但却单纯直接。3个当事人,虽触犯法律,但似乎又有值得原谅甚至同情的因素。
这3个看似荒诞的案例透露出青少年犯罪案件的一些共性:一是情绪性,青少年心智不成熟,情绪易冲动,很容易因为一时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儿实施突发性犯罪;二是盲目性,青少年好奇心重且法制观念淡薄,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会实施某些行为,往往不一定是为了犯罪而犯罪;三是犯罪目的性简单明确,多为了满足物欲。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此类案件中,犯罪主体及其犯罪原因呈现出高度的同质化特征:家庭亲情与监管缺失的青少年犯罪概率高于其他青少年犯罪,教育缺失、过早走向社会的青少年犯罪概率高于正接受教育的青少年犯罪,无经济来源的青少年犯罪概率高于无生存压力的青少年。
究其原因,首先,从主观上说,实施盗窃、抢劫等侵财型犯罪的青少年大多是早早辍学而游手好闲的人,具有贪图享受、好逸恶劳的心理,加之本身文化素质低、劳动能力差,导致其无心也无力凭正当劳动获取报酬,迫于生存压力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其次,家庭监护的缺失也无形中促使许多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之路。比如,案例一中,靠绑架勒索吸引母亲注意的小伙,其行为就是家庭亲情缺失和监管不到位的极端表现。
再次,学校管理不到位,也是校园犯罪现象日趋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学校是培养青少年文化道德修养的场所,优良的教学环境必将对青少年心灵健康产生积极影响,反之则会使学生染上不良行为习惯,但当前学校教育存在诸多弊端。例如,片面追求升学率,导致许多学生厌学、逃课,最终到社会上参与一些违法活动;忽视学生心理教育和青春期性教育等,强烈的好奇心促使学生做出冒险行为,最终酿成苦果。
可以看到的是,相当一部分青少年犯罪,因其犯罪行为的突发性、可控性等特征,是完全可以最大限度地进行事先预防的。但是,很多人都忽略了这一点。
与此同时,我们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是,假如犯罪行为已经发生,我们仍能做些什么?
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走过弯路的青少年能否顺利回归社会,不仅需要其自身认识到错误,有足够的悔改之意,还需要有宽松的社会环境和谋求发展的空间。现实社会中,我们不乏看到青少年犯罪受到惩处走向社会后处处碰壁,工作、生活遇到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和坎坷,一些意志力不强的人甚至会再次触犯法律。
总之,预防青少年犯罪,应当加强家庭、学校及社会对犯罪青少年的帮教,最大限度将犯罪念头扼杀在成型之前。社会应建立完善行之有效的矫正体系,给有犯罪前科的青少年以必要的关注,积极为他们创造和提供自食其力的环境和条件,真正帮助他们回归社会,成为有用之人。(紫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