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故意杀人罪 >
辩护意见书(故意杀人罪)
辩护意见书(故意杀人罪) (2014-04-06 00:54:22)
分类: 实战文书
一、简要案情
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吴某东手持菜刀,伙同他人,驾车来到某市某镇某网吧门口,随后一名同案人进入网吧将被害人刘某杨叫出来,就在网吧门口,另外一同案人开枪将刘某杨射致重伤,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吴某东来到东莞,并在东莞某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由于本案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吴某东对其犯罪行为也是供认不讳,本律师为其作罪轻辩护。最终吴某东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另外两名同案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十一年有期徒刑)。某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对吴某东量刑畸轻,向某某市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律师向某某市检察院出具本辩护意见书,最终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辩护意见书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被告人量刑恰当,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恳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抗诉。
一、广东省
1
关于犯意形成过程,三个同案人的供述分别如下:被告人在证据卷二第165
作案时,被告人将菜刀藏在衣服底下,从来没有向刘
首先,被告人不认识刘
其次,刘
由此可知,抗诉书认为被告人积极参与作案,是主观臆测,与客观事实不符。另外,还有如下事实可以证明被告人在本案中是从犯:
廖
廖
廖
综合以上事实可知,抗诉书认为被告人是主犯,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人在本案中仅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关于被告人是从犯的认定。
二、抗诉书认为原审判决在认定故意杀人罪部分对被告人量刑明显畸轻所依据的事实不能成立。
抗诉书作出上述结论的事实依据是:
被告人在故意杀人犯罪中是从犯,辩护人在前已详细说明,不再重述。
首先,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已另外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并分别就这两个罪行判处了相应的刑罚。如果原审法院在对故意杀人犯罪进行量刑时,考虑抢劫与故意伤害犯罪并据此酌情加重故意杀人犯罪的刑罚,便违背了同一行为禁止重复评价的量刑原则。
其 次,被告人对自己之前行为的认识是一个动态过程,伴随着其心智发展、人生经历、所受教育等各种因素的作用,其对自己之前行为的认识会不断发生变化,被告人 之前对自己行为没有悔改之意,不代表其现在对自己行为没有悔改之意,司法机关对被告人进行量刑时应该考虑的是其作案时的主观恶性大小和接受法律制裁时的悔 罪态度及主观恶性大小,并据此判处其相应的刑罚。
虽然《指导意见》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指导意见》规定量刑步骤的第二步为:“
被 告人出生之后不满两岁时,其父母离异,母亲不知所踪,其父亲为了生计长期外出打工,被告人自小便与其爷爷两人相依为命,而其爷爷年迈体弱多病,无力管教被 告人,致使被告人过早地踏入社会,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从而年纪轻轻,刚满十六周岁就随同他人参与了故意杀人犯罪。据此辩护人认为可以酌情减少基准刑 的15%
根据上面所述可知,被告人在本案中是从犯。《指导意见》规定:“
《指导意见》规定:“具 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 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 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多谢!
分享:
喜欢
阅读┊ ┊ ┊┊ ┊打印┊
加载中,请稍候......
前一篇:王如僧律师:法治,治的不仅是民众,更是公权力
后一篇:王如僧律师:在事实认定上,辩护人的眼睛容不不下半粒沙子。
评论 重要提示:警惕虚假中奖信息
发评论
登录名: 密码: 找回密码 注册
昵 称:
验证码: 请点击后输入验证码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 前一篇王如僧律师:法治,治的不仅是民众,更是公权力
后一篇 >王如僧律师:在事实认定上,辩护人的眼睛容不不下半粒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