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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男,出生于1973年10月13日,汉族,本科文化,党员,原系太康县第二职业中专学校总务主任,住太康县城关镇实验中学家属楼。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0年7月23日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太康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09年春,时任太康县第二职业中专学校总务主任的被告人周**,利用其负责该校申报、发放国家助学金的便利,以谢X等多名非本校学生的身份信息,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助学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另案被告人王斐的供述、证人周X、郭X等人的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身为太康县第二中专学校总务主任,虚报非本校学生信息,套取国家助学金,从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将所套取的资金用于该校校舍修建,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王 向 花

                                                  二 O 一 O 年 十一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时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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